焦作市職業教育園區一期工程
焦財審合字[2011]48號
焦作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你單位送審的焦作市職業教育園區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合同協議書第一條工程概況中工程內容“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建議改為“招標文件”;
2、招標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單中有如下條款:“3.4.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需調整時,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含10%)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以及對應的措施費(如有)均應作調整。調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如若合同雙方本意為完全固定單價,即單價不隨工程量的變化而變化,建議在合同中(合同協議書第五條合同形式)注明,否則建議在合同中列明招標文件以上條款。
3、專用合同條款第15.4條因變更引起價格調整的其他處理方式中“…及施工期間的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材料價格進行組價…”建議改為“…及施工期間的經甲乙雙方確定,并以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核后的材料價格進行組價…”;
4專用合同條款第16.1條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法中“…項目建設期間,經甲乙雙方確定的材料價格漲跌在±5%以內,竣工結算時不再調整材料價格。材料價格漲跌超出±5%的,竣工結算時只計取超出±5%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材料價格應按雙方認可的價格執行。”建議改為“…項目建設期間,經甲乙雙方確定,并經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核確認后的材料價格漲跌在±5%以內,竣工結算時不再調整材料價格。材料價格漲跌超出±5%的,竣工結算時只計取超出±5%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材料價格按經甲乙雙方確定,并經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核確認后的材料價格執行。”;
5、專用合同條款
6、專用合同條款18.2條九十一頁第一行竣工驗收資料的費用支付方式“由發包人支付”建議改為“由承包人承擔”;
7、專用合同條款第24.1爭議的解決方式建議填寫完整,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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