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個省轄市財政局,有關縣(市)財政局:
為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備案、驗收和履約行為,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政府采購法》、《合同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現就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監督管理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是明確采購人和供應商權益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書,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簽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招標(采購)文件要明確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招標采購文件要明確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包括買賣雙方責任和義務、驗收程序和要求、合同內容及價格調整的約定和程序、付款程序和條件、違約賠償和處罰程序、爭端解決程序和方法等內容。采購文件中的合同條款是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和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的主要依據,合同條款應符合《合同法》及有關政策規定。
(二)及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招標(采購)文件約定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文件響應和承諾的事項均應作為簽訂書面合同書的內容。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所簽訂的合同書不得對招標(采購)文件和投標(相應)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負責招標采購事務的代表與負責合同審核簽訂的代表應分開。合同審核簽訂人員應認真核對合同草案和招標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所簽合同不得對招標(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文件(包括澄清)的內容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與、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時執行內容的協議。
(四)委托簽訂合同應簽署委托書。政府采購合同原則上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二、嚴格控制政府采購合同補充、變更等事項
(一)補充合同總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條款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總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不得超出項目預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的,應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二)與順延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合同需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中標、成交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應及時向采購人報告并出具相關說明材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三)合同雙方不得擅自變更、轉讓、中止或終止。除《政府采購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購合同雙方不得擅自變更、轉讓、中止或終止合同。符合變更、轉讓、中止或終止合同規定的,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切實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備案管理
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和信息統計的重要依據,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不論是委托采購還是自行組織項目都應將超過合同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合同備案通過河南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實行網上備案,各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網上合同備案工作,為采購人合同備案提供便利、高效的平臺,各級采購人應按本級財政部門要求實行網上合同備案。網上合同備案資料應包括: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文件資料、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政府采購合同副本等。
四、認真組織合同履約驗收工作
合同履約驗收是檢驗供應商是否誠信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環節。供應商履約完畢提出驗收申請,采購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或采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驗收。合同履約驗收工作應成立驗收工作組專門負責,直接參與該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主要責任人不得作為驗收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政府采購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的項目,驗收工作組不得少于三人;政府采購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的的項目,驗收工作組應由采購單位領導牽頭,財務、審計、監察、資產管理、技術等部門人員參與,成員不少于5人;大型、復雜或者技術性很強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國家規定強制性檢測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必須委托國家認可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采購人應完整、真實的編寫政府采購合同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應當簽字并加蓋采購人公章,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質量檢測機構負責驗收的,應出具合法的檢測報告。驗收中發現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方式履約,提供的貨物或工程的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或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等違反合同約定的,驗收人員應在驗收報告中著名違約情形和事項,并及時通知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依法處理。屬假冒偽劣產品的,同時向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舉報。采購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追究供應商民事責任。
五、及時支付政府采購合同資金
采購人要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時支付政府采購資金。屬于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向財政部門提交支付申請、驗收報告等資料,辦理資金支付手續。采購人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合同資金,更不得刁難中標、成交供應商。年終無故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的資金,財政部門不予結轉。
六、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備案驗收及履約情況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將合同監督檢查工作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財政“大監督”范圍,采取日常監督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監督檢查力度。要加強與監察、審計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對涉及重點項目、民生項目的政府采購合同重點檢查。對于發現的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備案、驗收及履約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依法處理,追究相關責任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