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河南省省級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變更審批管理行為,加強省級政府采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省直單位(以下稱采購人)政府采購活動中,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而申請變更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的,適用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所稱方式變更,是指政府采購項目已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或因公開招標采購失敗或廢標,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
本規(guī)程所稱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是指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提交采購計劃申請時,同時提供如下資料報省財政廳審批:
(一)因采購任務緊急需變更采購方式的,應當提供項目緊急原因的說明材料。
(二)因采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變更采購方式的,應當提供由國家保密機關出具的、證明本項目為涉密采購項目的文件。
(三)因形不成充分競爭而變更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發(fā)布征求供應商信息,并向省財政廳提供信息發(fā)布證明材料。信息發(fā)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而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應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征求供應商信息,信息發(fā)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或者提供由3位以上專家針對該項目出具的變更方式理由和意見。
(五)因項目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繼續(xù)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而要求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的,采購人應提供原合同副本。
(六)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條 因公開招標采購失敗或廢標而需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和組織招標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同時向省財政廳提交《河南省省級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變更審批表》(見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采購過程和采購文件沒有供應商質疑、投訴的證明材料,或者有供應商質疑、投訴,但已妥善處理的證明材料。
(二)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歧視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條款的證明材料。
(三)已開標的提供項目開標、評標記錄。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專家意見中應當載明專家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職務、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碼。專家原則上不能是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人員。
專家意見應當具備明確性和確定性。意見不明確或者含混不清的,屬于無效意見,不作為審批依據。
第六條 省財政廳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時辦結:
(一)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請的理由和申請材料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方式變更批復。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采購人修改補充。辦結日期以省財政廳重新收到申報材料時算起。
(三)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請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復,要求重新組織招標,并將不予變更方式的理由告知采購人。
第七條 采購人收到省財政廳批復后,應按照批復的方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未收到省財政廳批復的,不得開展該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八條 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導致公開招標采購失敗或廢標的,經省財政廳批準變更其他方式后仍不足三家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組織實施。
第九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方式變更未按本規(guī)程實施的,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專家出具不實論證意見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專家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