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財辦購〔2007〕20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有關縣(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促進政府采購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政府采購法》及相關制度規定,現將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招標文件標注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不得排斥潛在供應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要堅持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科學慎重標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不得通過規定和標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變相指定特定供應商,或者規定和標注含有傾向性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排斥潛在的投標人。非實質性要求的條款也不能具有傾向性。
凡是技術復雜容易引起爭議或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須聘請政府采購專家予以論證,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上公示三天。專家論證意見應作為評標報告的一項內容備查。
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答復供應商質疑。采購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主體,通過委托協議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提出采購需求、審定采購文件、參與項目評審、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驗收和合同簽訂等,采購代理機構要根據采購人的委托編制采購文件、組織采購活動。如果供應商或投標人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提出質疑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研究,針對質疑問題在法定時間內給予書面答復,不得答非所問、敷衍塞責、相互推諉。答復書應加蓋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單位公章。除采購人全權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招標采購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協議中應當明確答復供應商質疑和投訴是雙方的義務。
三、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隨意變更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凡是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前,應加強市場調研,依法編制招標文件,確保公開招標活動順利完成。只有出現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情形時,經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用其它采購方式采購。遇到上述情形,采購代理機構應向采購人書面報告,由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提出變更采購方式的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詳細說明項目預算金額、招標文件的制作、招標公告的發布過程和開標、評標出現的實質性響應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況,以及申請變更后的采購方式和嚴格按照批準后采購方式的法定程序組織采購活動的承諾。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法自主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范的格式,及時準確地將招標(采購)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項發布到指定的媒體。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由采購人負責信息公告的發布;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信息公告的發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 “河南省政府采購網”發布信息公告,要按照要求使用U-key登錄發布。公告的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五、要按照招標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及時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既是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定程序,又是保證招標效果的法定事項。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拒簽或者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采購人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河南省財政廳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