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建立政府采購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機制,規范政府采購市場行為,推動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省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相關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政府采購市場廉潔準入,是指進行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人,除具備規定的市場準入資格外,還必須遵守有關廉潔規定,方可獲準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從事政府采購活動。 第四條 政府采購市場廉潔準入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政府采購市場廉潔準入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和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本級政府采購相關人廉潔檔案,作為政府采購相關人廉潔情況及其準入的基本依據。 第六條 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政府采購相關人,可以依法進入本省政府采購市場,從事政府采購活動,但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等有關規定,不得發生商業賄賂等不廉政行為。 第七條 政府采購相關人從事政府采購活動時,應按照規定作出書面廉政承諾。 第八條 政府采購相關人在從事政府采購活動中,違背其作出的廉潔承諾,出現商業賄賂等不正當交易行為的,除招標采購結果依法重新審定外,財政部門依法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九條 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商業賄賂行為,經司法機關認定,并追究其相關人刑事責任的,終身禁止其止進入本省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條 政府部門對出現不正當交易行為政府采購相關人應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和司法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及時交流信息,掌握政府采購相關人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二條 對在政府采購市場廉潔準入管理中把關不嚴,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應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