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財購〔2004〕17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有關縣(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省直各部門:
為加強財政投資工程(以下簡稱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規范財政基本建設支出行為,遏制工程建設中的腐敗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將我省財政投資工程政府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積極推進工程政府采購工作
《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省政府采購工作進入依法采購時期,實施政府采購的效果逐步顯現。采購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采購行為逐步規范,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大幅提高,有效抑制了采購領域腐敗現象的發生。但在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財政投資的公共工程尚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采購程序不夠規范,采購資金“跑冒滴漏”現象嚴重,個別工程項目質量存在隱患,貪污腐敗案件時有發生等等。所有這些,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特別是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的高度重視。《政府采購法》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工程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要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包括工程資金)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高度出發,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發揮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能,逐步建立財政、監察和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監督的工程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加強對工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督促工程政府采購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促使工程政府采購活動公開、透明、規范,從源頭上治理工程政府采購中的腐敗現象,確保工程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明確職責,發揮職能,共同做好工程政府采購工作
工程政府采購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但在管理上各有側重,不可相互替代。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按照《政府采購法》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工程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保證資金使用的透明和規范
1.依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必須實行預算管理。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和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的工程必須納入預算管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征地拆遷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等無法公開招標的除外),制定政府采購計劃。已經實行部門預算改革的,要將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編制;沒有實行部門預算改革的,要單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2.擴大信息發布渠道。工程政府采購的招標、中標等有關信息,除在現行規定的有關媒體上發布外,還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免費發布。
3.采購合同備案。工程政府采購通過招標確定中標人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合同應在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招標人將合同副本及采購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4.工程資金國庫集中支付。財政國庫部門根據采購合同將工程建設資金直接支付中標供應商。具體支付程序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監督
監察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工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既要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管理人員和評標專家等的監督,又要加強對工程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重要或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要全過程監督。重點檢查是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有無規避政府采購行為、是否實行公開招標等問題。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監察,了解和掌握工程政府采購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推動工程政府采購工作。
(三)審計部門要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促進財政投資工程依法實行政府采購
審計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和工程政府采購當事人進行全面審計監督。既要對工程政府采購的預算編制、國庫集中支付情況進行審計,又要對采購人的工程項目立項、政府采購法規落實和采購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加大對重點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在檢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效益審計,提高政府采購管理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確保工程政府采購工作順利實施
要建立以財政、監察、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配合的監督機制,強化對工程政府采購行為的約束,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預防并逐步消除工程政府采購中的腐敗現象。各級財政部門要從資金管理入手,加強對工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糾正、整改,性質嚴重的緩撥或停撥工程建設資金。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參與工程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加大對工程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相關人責任,對一些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審計部門要結合每年開展的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把工程政府采購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經常性審計之中。同時,要選擇一些社會反映強烈和重大的工程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逃避政府采購監督、違反政府采購法規的行為,按照審計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