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職業教育園區一期工程-職業教育
焦財審合字[2011]41號
焦作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你單位送審的“焦作市職業教育園區一期工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建設項目監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焦作市職業教育園區一期工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項目一標段監理合同:
1、第一部分建議按照招標文件寫明監理項目工程規模及項目總投資。
2、第一部分第1.3條“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理費為1,924,706元,由發包人按規定向監理人結算支付”應改為“本項目建設監理報酬暫定金額1,924,706元,最終監理費以工程竣工結算金額為基數計算確定。”
3、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13條“爭議的解決”建議改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焦作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附件B酬金和支付中第一、二條款建議按招標文件填寫如下:
按照工程形象進度支付80%;工程竣工結算結束支付至監理費造價的95%,剩余5%待工程交工一年后一次結清。
附件B酬金和支付中第三條款建議取消第2條。
二、焦作市職業教育園區一期工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建設項目二標段監理合同:
建議按照招、投標文件及該項目一標段監理合同文本填寫一致。
送:焦作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教育局職教園區籌建處、市預算編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