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元貸款人才培養項目工作規程
第一部分 總則
一、根據中日雙方簽訂的日元貸款協議、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特別賬戶程序及有關文件規定,為加強日元貸款特別賬戶財務管理,充分發揮貸款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制定本工作規程。
二、本工作規程適用于日元貸款人才培養項目。
第二部分 管理與實施機構
一、財政部金融司負責指導和監督日元貸款人才培養項目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就貸款協議各項事宜組織并協調對外談判磋商工作。
二、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應成立日元貸款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稱“省級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管理、實施和協調。省級財政部門的職責為:
(一)對一類項目,代表同級政府作為借款人與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轉貸銀行”)簽訂轉貸協議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并負責與省級教育部門簽訂日元貸款再轉貸協議;對二類項目,為省級教育部門簽訂轉貸協議向轉貸銀行出具還款保證書;
(二)對一類項目,負責管理日元貸款項目特別賬戶和項目還款準備金賬戶,并負責項目的還本付息工作;對二類項目,可委托同級教育部門做好上述工作;
(三)配合同級政府審計部門對項目進行年度審計;
(四)制定本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做好資產管理,會計核算,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項目招標采購和人員交流審批工作等。
三、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設立專門的日元貸款項目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協助省級財政部門做好日元貸款資金的使用、歸還和具體財務核算工作。省級教育部門的職責為:
(一)對二類項目,代表同級政府作為借款人與轉貸銀行簽訂轉貸協議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根據項目實施方式,按項目評估備忘錄(M/D)金額與各院校簽訂日元貸款再轉貸協議;
(二)負責落實項目的配套資金;編制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人員交流計劃;并負責按計劃組織招標采購和人員交流等實施工作,確保項目達到預期目的;
(三)定期對各院校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院校計劃與財務活動;
(四)協助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提款及制作財務報表;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會計檔案及項目檔案管理工作;
(五)接受并協助審計部門對項目進行審計等。
四、轉貸銀行按貸款協議原條件與省級財政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簽訂轉貸協議;審核提款申請,并向JBIC申請提款;負責轉貸和對外還本付息等工作。
五、采購公司負責辦理日元貸款項目招標采購業務;受省級財政部門委托,向轉貸銀行提出提款申請。負責特別賬戶各提款階段貸款資金支付和預測情況的統計,并負責向轉貸銀行提出提款申請材料。
六、中國銀行負責日元貸款特別賬戶的支付和結算工作,按月向轉貸銀行、采購公司和省級財政部門發送特別賬戶對賬單,按中國銀行現行規定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發送特別賬戶存款利息清單。
第三部分 貸款的支付
一、貸款的支付采用“特別賬戶程序”。貸款協議簽署后120天之內,省級財政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應與轉貸銀行簽訂轉貸協議,并及時簽訂有關再轉貸協議。轉貸協議簽署后,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關于開設外匯賬戶的規定,在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開設日元貸款特別賬戶,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業銀行開設人員交流外匯賬戶(外匯現金賬戶)和還貸專戶,省級教育部門應同時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人民幣配套資金專戶。
日元貸款特別賬戶專用于從JDIC提取貸款資金;人員交流外匯賬戶專用于接受從特別賬戶劃撥的人員交流資金和支付相關人員交流費用;還貸專戶專用于償還日元貸款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人民幣配套資金專戶專用于項目所需配套人民幣資金。
對二類項目,
日元貸款特別賬戶、人員交流外匯賬戶和還貸專戶可由省級財政部門授權省級教育部門進行運作和管理。
二、中國銀行總行應為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特別賬戶開設證明》(見附件一),省級財政部門應立即通過轉貸銀行提交JBIC北京代表處。
三、省級財政部門應與采購公司簽訂《授權書》(見附件二),授權采購公司通過轉貸銀行向JBIC提出提款申請,并委托采購公司作為商務代理,授權其使用特別賬戶資金支付合同款項。
四、采購公司與中國銀行簽訂《支款協議》(見附件三),雙方按該協議的規定履行支付手續。
五、特別賬戶提款階段分為:首期付款、續付款、返回列支3個階段。首期付款金額一般為項目執行第一年3?4個月項目建設資金的需求量,具體金額見有關貸款協議規定。進入續付款和返回列支階段的具體時間和金額,應按《官方開發援助(0DA)貸款特別賬戶程序》和有關M/D規定辦理。
六、申請提款時,省級財政部門應發文委托采購公司代理申請提款。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貸款協議規定和特別賬戶程序,在首期付款階段,附上《首期付款申請》(見附件四)和《用款計劃表》(見附件五);在續付款和返回列支階段,附上《續付款(返回列支)申請》(見附件六)和《用款計劃表》。采購公司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上述材料并確認無誤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轉貸銀行。
七、轉貸銀行收到采購公司的提款申請材料并審核無誤后,應在3個I作日內正式提交JBIC北京代表處,并同時將申請情況通報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和采購公司。
八、JBIC收到轉貸銀行的提款申請材料并審核無誤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入中國銀行東京分行,并自撥款之日起開始計息。中國銀行東京分行在1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匯入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的相應特剔賬戶。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應在貸款到達特別賬戶2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省級財政部門、采購公司和轉貸銀行。
當申請提款專用于人員交流費用時,省級財政部門可指示中國銀行將特別賬戶上的該類日元貸款資金按其指令直接撥付到當地商業銀行人員交流外匯賬戶,專用于人員交流費用支出。
九、貸款支付程序:
(一)在使用中國銀行特別賬戶資金執行土建、設備的合同支付時,依照特別賬戶外幣合同支付流程(見附件七?1)進行。原則上外幣合同應以國際競爭性招標(1CB)方式采購。若采用不同于貸款協議規定的方式進行采購時,應事前征得JBIC的同意。
(二)劃撥到當地商業銀行人員交流外匯賬戶的資金,依照特別賬戶無合同支付流程(見附件七?2)進行。
十、續付款或返回列支原則上每個月只申請一次,每次申請時除報送有關申請外,還需附下列文件:
(一)支付一覽表(土建、設備合同,填寫附件八?1JBIC-SSP-SOEl;人員交流,填寫附件八?2 JBIC-SSP-SOE2,由省級教育部門編制)
(二)特別賬戶對賬單(見附件九,由中國銀行編制)
(三)用款計劃表(見附件五,由省級教育部門編制)
(四)分類明細表(見附件十?1,附件十?2,由各院校編制,報省級教育部門后,省級教育部門按不同費用類別匯總)
十一、貸款的支付類別和支付百分比,應按項目貸款協議、M/O規定進行,違反上述規定的提款申請不予受理。
(一)土建部分,在貸款規定的限額內,根據M/D中對各個土建部分約定的貸款比例,由特別賬戶支付;
(二)設備部分,在中日雙方約定的采購清單且在貸款限額之內的,其外幣部分的100%由特別賬戶支付;
(三)人員交流部分,在貸款協議規定限額之內的,其外幣部分的100%由人員交流外匯賬戶支付;
十二、貸款全部支付完畢前,每筆提款手續均按上述六至八的有關程序辦理。支付完畢后,轉貸銀行將向省級財政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發出還本確認書(二類項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應于收到此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蓋章確認并退回1份。
十三、采購公司應根據合同支付進度,與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教育部門協商安排申請提款計劃,根據項目的建設和用款進度商定每次提款的金額和時間,并及時通知轉貸銀行,避免貸款資金過早到賬造成額外利息負擔,或貸款資金未及時到賬影響支付。當一次申請提款額過大時(超過首期付款),應提前1個月通知JDIC,并與JBIC協商具體分期提款等事項。
十四、應盡可能減少采購清單的調整次數,每次調整應事先向JBIC北京代表處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金融司備案,獲得JBIC同意后才能實施。
十五、特別賬戶中的利息收益和日元貸款匯兌損益均需納入該項目工程建設成本中統一核算。項目建成后,特別賬戶中若有尚未使用的貸款,應退還JBIC。
十六、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教育部門、采購公司、轉貸銀行和中國銀行應定期對賬目進行核對。
第四部分 派遣進修人員和聘請專家
一、向日本派遣進修人員
(一)進修計劃,各院校負責按年度制訂進修計劃,報省級教育部門,省級教育部門批準后,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通知各院校按進修計劃實施。
(二)進修協議,由各院校自行與日本高校、科研機構磋商,協議草本由省級教育部門批準后,方可簽訂。進修協議簽訂后,各院校保存正本,并及時將副本報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三)選派人員,各院校赴日進修人員應從本院校中青年教學骨干中選定,赴日進修學科應盡可能與日元貸款采購教育設備類別結合,初選名單通過省級教育部門報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赴日進修人員應向所屬院校提交本人進修計劃(見附件十一)。院校負責進修計劃初審,合格后,報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存檔。
(五)進修人員在進修結束回國后60天內,向所屬院校提交進修總結(見附件十二)。院校負責進修總結的初審,合格后,報送省級教育部門存檔。
(六)進修時,可用日元貸款支付的費用類別和標準如下:
1、短期進修?(境外60天以內,含60天)
(1)進修學費:按進修協議規定執行;
(2)國際旅費:省會城市至東京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
(3)生活費:按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字[2001)73號)規定執行。
2、長期進修或攻讀學位‘(境外60天以上)
(1)學費:按進修協議規定執行;
(2)國際旅費:省會城市至東京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
(3)生活費:按財政部、外專局頒發《關于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93)財外字第600號)規定執行。
(七)各類費用支出,學費由各院校從人員交流外匯賬戶按進修協議直接付至日本院校,國際旅費憑機票和發票報銷,個人生活費在出國前一次性填表領取。上述原始票據由派出人員院校保管,定期接受審計。支付憑證中應包括日期、金額、資金用途等必需的信息,以及領款人和付款人的簽字或公章。
(八)省級教育部門負責保管各院校報送的進修計劃和進修總結,匯總財務報表,并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如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要求獲得上述進修計劃和進修總結,應予以配合。
二、聘請日本專家
(一)各院校應向省級教育部門報送聘請計劃(見附件十三)。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邀請計劃,批準后,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各院校按聘請計劃自行選聘日本專家、商談協議,聘請協議報省級教育部門批準后方可簽訂,審批時,需會簽省級財政部門。
(三)各院校在日本專家聘請期結束后60天內,應將原專家聘請計劃、及專家聘請總結(見附件十四)一并報送省級教育部門。
(四)聘請日本專家時,可用日元貸款支付的費用類別和標準如下:
1、國際旅費:東京至省會城市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
2、專家酬金:按各院校與專家協商簽訂的聘請協議確定。
(五)支付上述費用的票據由各院校負責保管,定期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支付憑證中應包括日期、金額、資金用途等必需的信息,以及領款人和付款人的簽字或公章。
(六)省級教育部門保管各院校報送的聘請專家計劃和聘請專家總結。如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要求獲得上述計劃和總結,應予以配合。
第五部分 項目運營管理
一、在日元貸款項目的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內設立)的領導下,日元貸款項目辦公室應按不同工作內容設置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得力的項目管理人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有效地進行貸款的實施工作。
二、省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負責監督檢查省級教育部門及各院校日元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報表,并定期接受同級政府審計部門的財務會計審計。每年9月底前,向財政部和JBIC提供上一公歷年的財務會計審計報告。
三、省級教育部門應編制本項目周轉資金賬目(見附件十五),定期對貸款的使用、貸款本息的回收、償還等情況進行詳細統計。
四、省級財政部門應對項目進展情況及時進行檢查,如發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反映。省級教育部門應在項目竣工前,按JBIC對項目進度報告的要求和標準格式,每半年一次(分別為
第六部分 附則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工作規程制定實施細則和財務管理辦法。
二、日元貸款人才培養項目的會計核算工作,
比照《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會計制度》(財世字[1999]第165號)執行。
三、本工作規程中未盡事宜,請按項目貸款協議和項目備忘錄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中央有關部門所屬人才培養項目參照本工作規程執行。
五、本工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