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9]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銀行、采購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財金[2009]176號),完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制度,保證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貸款的使用質量和效益,現將我部制定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稱貸款)轉貸管理,建立健全轉貸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財金[2008]17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貸款項下轉貸銀行的選擇和委托、有關協議的簽署與執行、財政扣款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貸款轉貸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遵循分類管理、權責明確、程序清晰、操作規范、風險可控、債務安全的原則。
前款所稱貸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協議、貸款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轉貸是指,財政部將其代表我國政府借入的貸款委托國內銀行再貸給國內債務人,并由受托銀行負責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費用回收以及對外償付等的活動。
本辦法其他有關用語的含義與財政部令第38號和財金[2008]176號文件規定一致。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作為貸款的統一管理部門,財政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貸款轉貸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貸款轉貸工作;
(三)按規定委托貸款項目的轉貸銀行;
(四)按規定實行財政扣款,回補轉貸銀行對外墊付的資金;
(五)組織開展貸款相關的債務統計和監測工作;
(六)對貸款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作為本地區貸款統一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財政部確定的原則和規定,制定本地區貸款轉貸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本地區貸款轉貸工作;
(三)制定本地區轉貸銀行的選擇和管理辦法,選擇一、二類貸款項目的轉貸銀行,提出貸款項目轉貸銀行的委托和變更申請;
(四)審核一、二類項目轉貸條件,出具還款承諾函或還款保證書(附件一、二);
(五)作為一類項目債務人簽署轉貸協議,并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作為二類項目的擔保人,履行還款保證書規定的擔保義務;
(六)按規定設立和管理還貸準備金;
(七)組織開展本地區貸款相關的債務統計與監測工作;
(八)將影響項目還款的有關情況報財政部,抄送相關轉貸銀行;
(九)核對轉貸銀行對外墊付的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金額,辦理相關結算工作。
第七條轉貸銀行作為財務代理或自主轉貸項目的貸款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開展一、二類項目的評審,向財政部門出具一、二類項目的風險評價和提示報告;
(二)向財政部出具接受貸款項目轉貸委托確認書(附件三)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三)對貸款項目進行貸前審查;
(四)負責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的談判、簽署工作,履行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規定的義務;
(五)審核有關采購單據,確認單據列示的采購內容與采購合同列示的采購內容一致,辦理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
(六)向債務人催收貸款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及轉貸協議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
(七)按時足額對外償還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并為發生拖欠的債務人進行墊付;
(八)按規定管理提前還款資金;
(九)按規定將資金提取、支付、貸款償還和對外墊付有關情況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十)按規定做好債務統計和預測工作,及時、準確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數據;
(十一)及時將銀行內部有關轉貸的規定通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
第八條項目單位(債務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履行轉貸協議規定的義務;
(二)制定債務償還計劃,按時足額還款;
(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根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債務統計有關數據;
(四)會同采購公司及時將經有關部門批復的采購合同和采購清單的變更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
(五)配合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的管理工作;
(六)將影響還款的有關情況及時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
(七)妥善保管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引進的設備,如項目發生特殊情況,需對外國政府貸款所購設備進行處置的,在辦理相關的海關手續前,應當先征得轉貸銀行和省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三章轉貸委托
第九條轉貸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職的轉貸業務部門和專職轉貸業務人員,熟悉貸款方和我國貸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具備與貸款方認可的國外銀行發展業務關系的能力和經
驗;
(三)具有良好的國內和國際市場資信評級。
第十條 一、二類項目的轉貸銀行由省級財政部門選擇,三類項目的轉貸銀行由項目單位選擇。
省級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擇優選取轉貸銀行,并在按規定程序提出擬利用貸款申請時一并上報。如向財政部提交申請后需變更轉貸銀行,應當向財政部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一條對于一類、二類項目,轉貸銀行或其省級分支機構應當對擬承辦的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并向省級財政部門出具風險評價和提示報告。省級財政部門在向財政部提出擬利用貸款的申請時,應當附送一、二類項目風險評價和提示報告。
風險評價和提示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單位財務狀況、資信狀況、運營情況、還款能力、應當提示的潛在風險等。
第十二條經審核省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財政部下達備選項目清單時明確各項目的轉貸銀行,委托其承辦貸款項目的轉貸業務。
第十三條轉貸銀行同意承接轉貸的,應當在備選項目清單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確認書,同時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
轉貸銀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確認書的,視為不接受委托,省級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應當另行選擇其他銀行,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貸款項目列入備選清單后,轉貸銀行應當對貸款項目進行貸前審查。貸前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立項審批情況;
(二)借款人注冊登記情況、財務狀況及生產經營或運營情況;
(三)項目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包括項目總投資、配套資金來源及證明材料;
(四)項目效益指標預測,包括社會、生態、環境以及經濟效益指標預測;
(五)還款資金來源及擔保意向情況。
對于一、二類項目,轉貸銀行主要審查項目申請材料和審批文件是否齊備、合規,原則上不進行實地評估。
第四章 轉貸協議
第十五條轉貸銀行根據政府協議和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做好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的談判簽署工作。
第十六條 轉貸銀行在貸款方批準項目后,應當與債務人就轉貸條件和轉貸協議其他內容進行協商。轉貸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貸金額和轉貸條件;
(二)轉貸資金的提取(以下稱提款)、單據審核、省級財政部門的審核;
(三)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的償還;
(四)轉貸手續費,規定收取轉貸手續費、罰息及違約金的費率、基數、幣種等;
(五)結算和支付貨幣,明確轉貸協議項下借款人提取貸款資金,償還本金,償付利息、國外銀行費用、罰息,以及借款人償付轉貸手續費、違約金、罰息的結算和支付幣種;
(六)擔保,明確擔保方式、擔保文件齊備是提款的先決條件;
(七)借貸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八)爭議解決的約定;
(九)協議生效前提條件,如還款承諾函、還款保證書等有關文件是否齊備等;
(十)其他。
第十七條轉貸條件確定后,轉貸銀行應當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出具一類項目還款承諾函,向轉貸銀行出具二類項目還款保證書。
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轉貸銀行通知20個工作日內,出具貸款項目的還款承諾函或保證書;如不出具貸款項目的還款承諾函或保證書,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上述時限內向轉貸銀行提交書面意見,并抄送財政部。
轉貸銀行與債務人就轉貸協議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對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或還款保證書審核無誤后,雙方應當及時簽署轉貸協議,并辦理協議生效手續。
第十八條轉貸銀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改變一、二類項目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金額、貸款期、寬限期、年利率、國外銀行費用等貸款條件。如貸款方無特殊要求,轉貸銀行可對三類項目改變貸款條件。
第十九條轉貸銀行可對其轉貸的項目收取轉貸手續費。轉貸手續費是國內轉貸銀行收取的費用,不包括中外雙方律師費和外方銀行承諾費等。
轉貸協議有效期內,轉貸銀行應當按轉貸協議中規定的日期,對債務人的貸款余額按規定的年費率收取轉貸手續費。一、二類項目轉貸手續費分檔年費率如下:
(一)一類項目,轉貸金額1000萬美元(含)以下的項目,年費率不高于0.25%;轉貸金額1000萬美元至5000萬美元(含)的項目,年費率不高于0.20%;轉貸金額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年費率不高于0.15%。
(二)二類項目,轉貸金額1000萬美元(含)以下的項目,年費率不高于0.30%;轉貸金額1000萬美元至5000萬美元(含)的項目,年費率不高于0.25%;轉貸金額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年費率不高于0.20%。
貸款項目的轉貸幣種為非美元貨幣的,確定轉貸費年費率的轉貸金額應當按轉貸協議簽署日前10個工作日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進行折算。
轉貸手續費原則上按人民幣收取,按轉貸協議簽署日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進行折算。
三類項目的轉貸手續費,由轉貸銀行和債務人參照本辦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如貸款協議的變更引起轉貸協議需進行相應修改的,轉貸銀行原則上應當報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應當書面答復轉貸銀行。
如變更內容不涉及貸款幣種、本金金額、貸款利率及貸款期限的,轉貸銀行和債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轉貸協議,并由轉貸銀行將有關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轉貸銀行和債務人在貸款全部償還完畢前,如需終止轉貸協議,原則上應當事先征得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同意。如因轉貸銀行同意債務人對內提前還款引起轉貸協議終止的,轉貸銀行應當將有關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貸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轉貸銀行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對每一個貸款項目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貸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建立項目檔案,并按規定保管貸款協議、轉貸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資金支付單據等備查。
第二十三條債務人或債務人委托采購公司在轉貸協議生效后根據項目進度向轉貸銀行提交提款申請。轉貸銀行根據政府協議、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的規定,采取直接支付、提款報賬或周轉金等方式支付貸款資金,并及時將資金的提取和支付等情況報送債務人和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轉貸銀行應當認真審核有關單據,并確認單據和采購合同列示的采購內容一致。轉貸銀行發現采購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先要求采購公司和項目單位對采購內容進行相應調整,并作出相關說明。經調整仍不符合采購合同的,轉貸銀行將有關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后,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報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貸款提款執行完畢,轉貸銀行收到貸款方的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轉貸銀行應當根據轉貸協議規定將還款確認書送達債務人,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轉貸協議有效期內,轉貸銀行應當監督貸款資金使用和償還情況,對貸款資金實行臺賬管理,定期與債務人對賬,確保賬務準確和資金安全,并將可能影響項目單位還款的有關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債務人應當采取措施,規避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債務人進行風險管理操作,應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轉貸銀行應當向債務人提出風險管理的建議,為債務人控制債務成本提供參考。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八條轉貸銀行根據轉貸協議規定,向債務人發送還款通知(催收通知),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債務人收到還款通知后,應當按時足額償還。轉貸銀行依照貸款協議規定的付款程序,按時足額對外償付。
第三十條除轉貸協議雙方另有約定外,如債務人或擔保人未足額償還應付款項,轉貸銀行應當依次按照貸款本金、利息、國外銀行費用、轉貸銀行按轉貸協議規定收取的其他費用的排序以及先本期后前期原則,確認已償還的款項、金額和拖欠款項、金額。
轉貸銀行應當及時足額對外墊付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設立還貸準備金。
第三十二條 債務人如提前還款,應當征得轉貸銀行同意。轉貸銀行應當將確認后的提前還款金額、方式等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及時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
轉貸銀行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管理提前還款資金。
第三十三條在貸款債務清償前,債務人如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或者申請破產的,應當采取措施落實債務責任;省級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償還安排。
第七章財政扣款
第三十四條對一、二類項目,財政部將根據轉貸銀行的申請采取財政扣款等方式,回補轉貸銀行對外墊付的資金。對2009年1月1日以前簽署轉貸協議的,財政部將回補轉貸銀行對外墊付的本金、利息、國外銀行費用及按國家規定可收取的有關費用;對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簽署轉貸協議的,財政部將回補轉貸銀行對外墊付的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
第三十五條轉貸銀行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扣款申請,并附按貸款項目編制的上一年度對外墊付的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明細表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對本地區上一年度轉貸銀行墊款金額的確認意見。
第三十六條轉貸銀行報送財政扣款有關數據時,原幣折人民幣的匯率應當采用該應扣款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
第三十七條轉貸銀行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對外墊付的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明細表送省級財政部門核對。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轉貸銀行提供的墊款明細表后,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對并出具確認意見。省級財政部門逾期未向轉貸銀行出具墊款金額確認意見的,視同對有關數據無異議。轉貸銀行可直接向財政部報送扣款申請,并對此作出相應說明。
省級財政部門與轉貸銀行無法就墊款金額達成一致的,經財政部同意,財政扣款可推遲至下一年度。省級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應盡快予以妥善解決。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與地方財政辦理結算,將確認后的墊款金額扣回,發文通知轉貸銀行辦理領款手續,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轉貸銀行收到財政部領款通知后,應當向財政部提出領款申請,并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領款手續。
第八章統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貸款清償前,轉貸銀行應當以總行部門名義行文,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將上半年及全年度的貸款債務統計數據(附件四)報送財政部,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轉貸銀行應當定期與省級財政部門核對貸款債務統計和墊款數據,并就有關問題向財政部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轉貸銀行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統計數據報送工作,確保報送數據的質量和效率。
財政部對各轉貸銀行報送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綜合評審,并對評審結果予以通報或以其他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以虛報、冒領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貸款資金的,或者滯留、截留、挪用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貸款資金的,或者從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貸款中非法獲益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未按本規定第六條履行相應職責,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或在有關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前暫停新項目安排等處罰。
第四十三條轉貸銀行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履行相應職責,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參與貸款轉貸業務等處罰,并建議銀行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項目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八條履行相應職責,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貸款債務的償還、追回已支付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收取資金占用費或者違約金、停止安排貸款,并建議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采購公司違反本規定,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參與貸款采購代理業務,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由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供貨商違反本規定,與項目單位、采購公司訂立不當返款協議、簽訂虛假合同,套取貸款資金,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禁止其參與貸款采購業務,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和貸款方。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貸款的管理、資金使用和償還過程中,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貸款的轉貸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暫行規定》(財債字【1999】230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還款保證書
(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財政部《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我廳(局)愿為下述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債務的償還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貸款國別:
項目名稱:
貸款人:
借款人:
貸款金額: (幣種) (數額大寫)
我廳(局)愿為借款人因與貸款人簽署的關于上述項目的轉貸協議而產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國外銀行費用、轉貸手續費、罰息、違約金和其他應付費用)的償還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如借款人未能根據轉貸協議按期如數償付轉貸協議項下的到期債務,我廳(局)保證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個工作日內履行連帶保證責任。我廳(局)將以足額的貸款幣種或與之等額的人民幣歸還拖欠的貸款本息及國外銀行費用。在全部債務未清償之前,本保證不因貸款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法人代表變更,法人組織機構變動及隸屬關系變化而失效。
保證期間自本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止。
如我廳(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證責任而導致不能按期對外還款時,貸款人應當先行予以對外墊付。貸款人應當將對外墊付的本息及國外銀行費用的明細清單在對外墊款后及時報我廳(局)。我廳(局)審核無誤后,將向貸款人出具書面確認,貸款人據此向中央財政申請對我廳(局)采取扣款等措施,并按雙方確認的金額以人民幣撥付貸款人。
保證人:(蓋章)
年 月 日
抄:財政部
附件2
還款承諾函
財政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財政部《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我廳(局)愿為下述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提供還款承諾:
貸款國別:
項目名稱:
貸款金額: (幣種) (數額大寫)
我廳(局)負責按時償還轉貸協議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
如我廳(局)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諾,我廳(局)同意財政部對我廳(局)采取財政扣款的方式償還全部債務。
(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關于接受轉貸項目委托的確認書
財政部:
你部《關于 年度部分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等事項的通知》(財辦金[ ] 號)收悉。經研究,我行同意接受你部關于轉貸( 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和金額 )項目的委托,并按照《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外國政府貸款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