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債務管理工作,保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債務,維護國家信譽,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政府)還貸準備金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貸款的省級政府應當建立還貸準備金。省級財政部門作為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負責設立并管理本地區貸款的還貸準備金。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中由省級財政部門承擔還款責任或者提供還款保證的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并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及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等統一籌借并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還貸準備金,是指省級政府為確保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債務而籌集、運用、存儲和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還貸準備金的來源和規模
第五條 還貸準備金可以包括以下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資金;
(二)提前回收的貸款資金;
(三)轉貸利差收入;
(四)專用賬戶利息收入;
(五)還貸準備金的增值部分;
(六)其他來源。
第六條 還貸準備金的金額至少應當滿足未來一年內到期貸款債務的周轉墊付需要,其占本地區貸款債務余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第三章 還貸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還貸準備金應當專項用于貸款到期債務的周轉性墊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擠占還貸準備金。
第八條 在不影響還款墊付能力的前提下,省級財政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使用還貸準備金核銷或減免因政策變動等特殊因素而無法回收的貸款債務。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確保還貸準備金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銀行存款或者投資國債等措施實現其保值增值。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根據還款及防范風險的需要優化還貸準備金的幣種、期限等結構。
第十一條 選擇還貸準備金存款銀行應當遵循競爭、透明原則,考察其實力、信譽和服務水平,避免存款賬戶過多、過于分散。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還貸準備金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準確。
第四章 還貸準備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可以對還貸準備金的建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未按規定建立還貸準備金且不能按時足額還款的,財政部將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利用貸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還貸準備金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使用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和使用還貸準備金,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月 日起施行。《世界銀行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暫行規定》(財世字[1995]135號)、《世界銀行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補充規定》(財世字[1998]93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加強外國政府貸款第一二類項目地方還貸準備金管理的意見》(財金[200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