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滲濾液升級改造設備采購項目設備采購安裝合同、監理合同
評審中心
閱讀(723)
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滲濾液升級改造設備采購項目設備采購安裝合同、監理合同審查意見書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滲濾液升級改造設備采購項目設備采購安裝合同、監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設備采購安裝合同:
1、合同協議書第五部分本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
2、專用條款第1.1.3.2條永久工程修改為:合同協議書中工程內容。
3、專用條款第1.1.3.3條臨時工程修改為:執行《通用條款》1.1.3.3款。
4、專用條款第1.1.3.10條永久占地修改為:執行《通用條款》1.1.3.10款。
5、專用條款第1.1.3.11條臨時占地修改為:執行《通用條款》1.1.3.11款。
6、專用條款第3.1.1條須經發包人批準行駛的權利修改為:詳見發包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7、專用條款7.1條:取得道路通行權、修建場外設施權并承擔相關費用的辦理人:執行《通用條款》7.1款。
8、專用條款7.2.1條:施工所需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護、養護和管理人:執行《通用條款》7.2.1款。
9、專用條款第5.1.2條承包人將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期限修改為:供貨前14天內。
10、專用條款第8.1.1條發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修改為:開工前七天;承包人測設施工控制網的要求修改為:執行《通用條款》8.2款;承包人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期限修改為:發出開工通知后3天。
11、專用條款第9.2.1條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安全措施計劃的期限修改為:開工前七天內。
12、專用條款第15.1條變更的范圍和內容修改為:執行通用條款15.1 ~15.4款。
13、專用條款15.4條因變更引起價格調整的其他處理方式:執行通用條款。
14、專用條款17.3.3(4)條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資金的支付方法建議為:按監理工程師審核的工程進度投資額的80%進行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竣工決算經財政、審計部門審定后付至決算價的95%,余額質保期滿后付清。
二、監理合同: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三十九條建議修改為:該工程監理報酬金額為106,600.00元,為暫定金額。最終監理費以工程竣工決算金額為基數(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根據焦發改收費[2007]303號文第1.0.8條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計算規定),結合投標時的投標報價費率1.3%計算確定。
每月根據工程施工進度支付監理費用的80%,工程完工支付監理費用累計不超過80%,待竣工結算完畢后支付監理費用的95%,保修期結束后支付剩余的5%。
2011年3月31日
送:局經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