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施行和我局爭創全國文明單位之際,為展現財政風采、革除駕駛陋習、樹立文明新風,我謹做出如下承諾:
一、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張貼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二、嚴格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駕駛機動車;
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主動避讓;
四、拐彎、并線、起步、停車等,嚴格按照交通法規及車輛技術規程操作,駕駛機動車;
五、嚴格做到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確保行車安全;
六、不在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過度疲勞等情況下駕駛機動車;
七、加強車輛管理,減少油料消耗,節約經費支出;
八、嚴格執行局車輛管理規定。
承諾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違法行為 |
處罰措施 |
醉駕 |
追究刑責,吊銷駕照,5年禁駕 |
初次酒駕 |
扣駕照6個月,罰款1000-2000元 |
再次酒駕 |
吊銷駕照,10天以下拘留,罰款1000-2000元 |
注: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為酒后,80毫克及以上為醉酒。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