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人:《人民日報》記者
解讀人: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
關鍵詞:產權
把林地真正變成農戶的生產資料
從2003年試點開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已在多個省份推開。這項改革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豐富和完善了農村土地經營制度。
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14日在全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廳局長培訓班上說,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關鍵要抓住“明晰產權”這一核心。通過采取家庭承包經營方式,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從而把林地真正變成農戶的生產資料。這是新一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區別于歷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根本不同和重大突破。
家庭承包,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每一農戶作為承包人與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承包關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業生產經營的方式。
在明晰產權中,必須維護林地承包經營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意見》明確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這一政策符合林業生產周期長的特點,進一步表明黨的農村政策長久不變;同時要保持初始承包的穩定性,已依法明確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要予以維護。需要說明的是,林地承包期為70年,指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包括集體流轉或其它方式。
關鍵詞:經營權
按戶承包,按人分山,人人有份
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
林地與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對集體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必須采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并且做到每個家庭及其成員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林木發包給農戶承包經營時,要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份額,切實做到“按戶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個“均”字,確保“人人有份”。
《意見》提出,“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這體現了三項政策的放開:一是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林地種什么樹種、什么時間種、培育目標是什么都可以自己決定;二是可以選擇單獨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租賃等經營模式,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三是木材作為商品,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賣、怎么賣、賣給誰。政策賦予承包經營權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發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無權進行干涉。
關鍵詞:處置權
不能改變林地用途
意見提出:“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
這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理解:一是放活了林權流轉市場,推進森林資源經營向資產、資本經營轉變,增加農民資產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里的野生動物、礦藏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愿、有償”為必要前提,有利于維護農民利益和林業發展。三是放開林權流轉方式,只要法律沒禁止,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選擇。四是明確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權流轉,要在本集體組織內提前公示,得到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于集體經濟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關鍵詞:收益權
確保農民得實惠
意見規定:“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征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的,要落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補助平均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值得一提的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對象是林權主體,政府建立的管護組織是履行政府職能,管護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
在改革中,要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首先要保證農民的利益,確保農民在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上、林業生產經營的利益分配上得“大頭”。同時,要兼顧集體的利益,集體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費,還可以通過提供社會化服務、多渠道盤活各種林業資源,來分享林業發展的收益。既要確保農民得實惠,又要確保生態受保護,不能以資源的過量消耗為代價,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這是改革必須堅守的一條底線。
鏈接:我國“三林”問題突出 林地畝均產出水平只有22元
“18億畝耕地解決了13億人口的吃飯問題,43億畝林地卻沒有解決13億人的用材問題,更沒有滿足社會對生態的需求。”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多次表示,“當前,我國林業產出率不高,林區發展落后,林農收入低,‘三林’問題突出。”
我國林業用地面積為2.8億公頃,約占國土面積的27%。長期以來,林業仍然是國民經濟鏈條上的弱勢產業。有關測算表明,我國18億畝耕地的畝均產出水平約為686元,而43億畝林地資源的畝均產出水平只有22元。可見,將促進農民增收的突破點從糧農轉向林農,逐步加大對林業、林區、林農的扶持力度,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
解讀人: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是指導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作為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這項改革和13億國人息息相關,將給廣大農民、林業系統等相關人士帶來具體實惠。
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要通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
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林地與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對集體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必須采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并且做到每個家庭及其成員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有三層含義: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林地所有權派生的用益物權,林地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相對于林地所有權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權,主要表現為在承包期屆滿時應將林地返還給所有人;林地承包經營權一經設立,便具有獨立于林地所有權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林地,不得妨礙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行使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具有對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尊重農民的意愿和民主權利
要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老百姓發明的,一定要尊重農民的創新精神,充分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不斷豐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內容。
農民群眾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意愿,更多地聽取老百姓的意見,讓農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使農民對改革的方案、過程、結果滿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民主權利,把改不改、何時改、怎樣改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交給群眾,做到發揮民智、符合民心、體現民意,決不能包辦代替,更不能強迫命令、強制推行,讓農民真正當家作主。
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四公開
要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始終把依法操作作為基本準則,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規定。
改革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同意,做到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四公開,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同時,要處理好歷史和現實的關系。對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特別是對于那些已經流轉的期限過長、面積過大、租金過低的“三過”集體林地,改革時要認真研究、認真解決,可以采取期權分山、利益調整等方法,合理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
鏈接:4億農民將得到25億畝集體林地完整物權
我國集體林地面積25.48億畝,占全國林地面積的60.1%,涉及農民4億多。我國山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69%,擁有全國90%左右的林地資源。全國2000多個行政縣(市)有70%是山區縣。山區又是貧困人口聚集的林區,全國592個國家級貧困縣,有496個分布在山區。
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廣大農民將獲得25億畝集體林地完整的“物權”,其中包括使用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