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中 央 辦 公 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中辦發〔2011〕2 號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 等 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 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 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 20 人不超過 1 輛 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 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 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復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一)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 1.8 升(含)以下、價格 18 萬元以內的轎,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 1.6 升(含)以下、價格 12 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 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 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準配備。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 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 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 因提前更新。更新后,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可以采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黨政機關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 更新 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 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 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并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 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 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后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 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 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 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 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 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 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 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 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 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 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 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 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 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 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 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 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 行情 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 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 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 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 行規定。
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 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 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