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
關于委托省轄市財政部門接收管理駐鄭州市以外省屬
單位上繳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的通知
(豫財資[2011]16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省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0﹞136號)、《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日常管理規程的通知》(豫財資﹝2011﹞5號)有關規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閑置、淘汰、超標準配置、更新等資產需繳入省級政府公物倉。為方便省屬駐鄭州以外和省以下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上繳工作,降低繳入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的運行成本,合理調配和處置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對需要異地繳入省級政府公物倉的資產,委托省轄市財政部門接收、管理和處置,現將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范圍及程序
駐鄭州市以外省屬行政事業單位繳入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范圍及程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0﹞136號)規定執行。
二、資產接收
對需要異地繳入省級政府公物倉的資產,由資產管理中心根據省財政廳批復,委托當地省轄市財政局接收,省轄市財政局指定具體部門(以下簡稱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并將負責此項工作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告知資產管理中心。
(一)實物接收。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憑省財政廳對資產移交單位的批復文件和資產管理中心出具“委托接收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的通知”與省屬資產移交單位辦理資產接收手續,對照移交單位填制的《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移交資產清單》及上繳資產的相關憑證、資料(如購貨發票、記賬憑證復印件、購貨合同、權屬證明、產品說明書、保修卡等)組織驗收,市地資產接收人員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批復文件接收相關資產,做到應收盡收。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7日內未接到資產移交單位上繳資產,應主動與移交單位聯系,并將情況反饋資產管理中心。
(二)單據傳遞。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驗收資產后,在《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移交資產清單》上加蓋省轄市財政局公章,同時開具《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接收專用收據》(專用收據由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定期領用,交舊領新),并連同移交的相關憑證、資料等及時傳遞至資產管理中心。
(三)賬務核算。資產管理中心憑省財政廳對資產移交單位的批復文件、資產移交單位填制并加蓋省轄市財政局公章的《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移交資產清單》和《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接收專用收據》,增加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增加代保管省級政府公物倉庫存資產。資產移交單位憑《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接收專用收據》和《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移交資產清單》,辦理資產核銷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三、倉儲管理
(一)庫存保管。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對接收的公物倉資產應安排專用倉庫或場地實行分類保管、定期查驗、及時維護,以保證倉內資產完好、性能穩定和使用安全。
(二)對賬制度。省轄市財政局受托存放的資產按月與資產管理中心對賬;每年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由資產管理中心與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組成盤點小組,清點實物并對賬,由資產管理中心填制《資產管理中心公物倉資產盤點明細表》。清查盤點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由資產管理中心與省財政廳資產管理處進行對賬。確保賬賬相符、賬卡相符、卡物相符。對非正常短缺、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責任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處置資產
(一)調撥。使用單位憑省財政廳資產調撥通知和資產管理中心填制《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調撥單》到省轄市財政部門領取調撥資產,省轄市財政局在《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調撥單》上加蓋公章,并辦理資產調撥出庫手續。
資產管理中心、省轄市管理部門根據調撥單和出庫手續,減少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和代保管省級政府公物倉庫存資產。
(二)處置。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處置時,由資產管理中心填制《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處置申報表》,與省轄市資產管理部門核對后,報省財政廳批準。處置方式包括委托拍賣、現場議標處置。大宗或需要委托拍賣的資產,由資產管理中心組織,省轄市財政部門配合。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省轄市財政局委托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報告通過資產管理中心報省財政廳資產管理處核準或備案,在依法設立具有相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交易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90%,低于90%報省財政廳審批。
資產處置原則上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對不需要進場處置的資產,應召集三家以上購買單位進行現場投標并確定標的金額,投標單位達不到三家的,報經省財政廳批準后,以談判或協議方式出讓。
五、處置收入上繳
處置資產收入抵扣應繳稅款和發生的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由省轄市財政局上繳省級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