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財采購[2009]1號
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廉政建設,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制訂了《焦作市市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焦作市財政局 焦作市監察局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主題詞:政府采購 監督員 辦法
焦作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發
焦作市市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監督員,是指由市財政局、市監察局聘請,以獨立身份對市直各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應建立和維護政府采購監督員信息庫,并在市監察局的指導下,負責所聘請的各政府采購項目監督員的抽取使用工作。
第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的來源。政府采購監督員原則上從市直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市新聞工作者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中聘請。其中,市直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經市監察局統一審核符合相關條件后直接聘請為政府采購監督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新聞工作者或者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可以按照單位推薦、個人自薦的方式,申請成為政府采購監督員。
第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二)堅持原則,客觀公正;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
(四)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本人身體狀況良好,自愿參加政府采購監督工作。
第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執行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各部門、各單位、專家評委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參與采購過程的合法性實施監督;
(三)對政府采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或列席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召開的有關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了解市本級政府采購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參加政府采購業務知識的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獲取交通、誤餐等適當補助;
(六)向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市監察局反映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
(二)對政府采購招標、談判、詢價過程進行監督,并客觀獨立地作出監督意見;
(三)客觀公正地向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反映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
(四)向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反映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政府采購投訴及違法違規案件。
第八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在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奉公、依法辦事;
(二)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活動。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本人在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擔任顧問或持有股份,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
(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定,做到行為規范、辦事公正;
(四)被抽取并接受監督邀請后不得無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參加;
(五)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情況,不得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六)其它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第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的使用:
(一)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應建立政府采購監督員信息管理庫,并負責日常維護更新。
(二)政府采購監督員的使用原則:
1、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該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員原則上由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擔任;
2、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該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員在政府采購監督員信息庫中,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三)政府采購監督員的抽取使用:
1、采購單位在抽取評審專家的同時,在政府采購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取監督員,并負責告知其政府采購項目的內容、采購方式、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及實施采購的時間、步驟等相關內容,邀請其對該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被抽取的監督員應明確答復是否可以參加相關采購活動。如果確定不能參加,應繼續進行抽取,直至被抽取的政府采購監督員能夠參加。
2、政府采購監督員應按照計劃的安排,對開標評標的組織、定標結果的確定等環節進行監督。
3、政府采購監督員對參加監督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應獨立、客觀地作出監督意見,填寫《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意見表》。此表由采購單位隨政府采購項目備案資料一并報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作為辦理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手續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由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市監察局聘請,并發給《焦作市政府采購監督員聘書》。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因自身原因不適宜履行監督職責的,經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市監察局同意后,實行退聘或解聘,并及時告知其所在單位,收回證書。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不按本暫行辦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市監察局將予以解聘,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并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市監察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OO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監督員申請(推薦)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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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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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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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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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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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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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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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辦公) |
(移動) |
主要工作簡歷: |
所在單位意見或自薦理由: |
財政、監察部門意見: |
政府采購監督員抽取情況表
政府采購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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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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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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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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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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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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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通知情況 |
順序 |
姓名 |
工作單位 |
聯 系
方 式 |
是 否
參 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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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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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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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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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單位抽取人
簽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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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監督人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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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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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意見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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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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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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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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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采購單位的評價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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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評審人員的評價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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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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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監督員簽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