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采辦【2010】4號
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焦作市醫藥采購服務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公平競爭,依法運作。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省、市有關規定,決定從即日起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日常考核動態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核對象
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焦作市醫藥采購服務中心,我市取得政府采購代理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跨區域在我市備案代理我市政府采購業務的采購代理機構。
二、 考核內容
國家、省、市相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辦法的執行情況。
三、考核辦法
(一)設立公示欄。在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設立考核顯示屏,將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理資質、代理范圍等相關信息及考核結果輸入顯示屏,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更換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二)實行星級考核。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凡出現一次,給予警告,在考核公示欄內計黃星一顆;以此類推,累計出現三次的則轉變為紅星。考核結果為紅星標志的,市采購辦將依法予以處理,并視情節要求其進行內部整頓,待市采購辦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代理我市政府采購業務。
(三)下發告知通知書。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采購辦在考核公示欄內公示的同時向采購代理機構下發告知通知書,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到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反饋市采購辦。
四、 結果運用
(一)根據考核情況,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同時將考核結果納入年終全面綜合考核內容。
(二)實行星級動態管理,考核結果作為采購人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
二○一○年
主題詞:政府采購 建立 日常考核 制度 通知
焦作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