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內容。
2、根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確定被檢查單位及檢查時限。
3、組織檢查組,確定檢查組長。
4、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
5、檢查組進點或調帳實施檢查。
6、檢查組檢查完結后,應對查出的違反財經紀律和法規的問題逐筆填寫檢查工作底稿,并與被查單位的財務負責人交換意見后簽字蓋章。
7、將綜合檢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向財稅(政)監督機構匯報,研究處理初步意見。
8、由檢查組直接向被查單位的主要領導及財務負責人傳達監督機構對其處理初步意見,送達檢查報告及回執,要求單位限期向財稅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在檢查報告簽署單位主要負責人意見。
9、財稅(政)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依照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違紀事實,下達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被監督檢查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按有關規定,在十五日內申請復查或復議,在復查或復議期間,原處理決定繼續執行。
10、在查出的違法違紀案件中,如有違紀入庫任務的,督促單位按時足額入庫;如有涉及被檢查單位領導和直接現任人黨紀、政紀處分需交由紀檢、監督部門處理或觸犯邢律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應及時制作建議書,轉交上述有關部門處理。
11、針對被檢查單位的問題,幫助單位整章建制,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定期進行檢查,使被查單位自覺做到遵紀守法,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12、將檢查的全部資料整理成冊,按文書檔案管理,存檔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