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焦作市財政資金監督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焦作市財政資金監督辦法》(以下簡稱“監督辦法”)第二條所稱“全局”(含二級機構)財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類資金(基金)”是指國庫資金、預算外資金、各種基金、各種項目資金(包括有償和無償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三條 《監督辦法》第五條所稱“資金運作流程”是指局《資金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七個“資金流程圖”,即《財政資金流程總圖》、《支出性資金內部控制流程圖》、《臨時預算支出內部控制流程圖》、《項目資金運作(內部控制)流程圖》、《局機關及二級機構經費運作流程圖》、《焦作市財政局政府采購運作流程圖》、《焦作市財政局結算中心資金運作(內部控制)流程圖》。
第四條 各種資金業務應按上述所列7個流程圖的程序運轉,特殊情況由資金監督委員會研究報局黨組批準辦理。
第二章機構、人員及其職責權限
第五條《監督辦法》第八條(三)所稱的各種收入是指農業四稅、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國有企業虧損補貼、局機關(含二級機構)的各種收費。
第六條 以后國家、省市出臺新的收入或收費項目,以新辦法之規定為準。
第七條《監督辦法》第九條所稱各科室“報送有關監督稽查所需的資料”,是指預算(計劃)安排意見、市、局領導批示、有關預算(計劃)審批表、上級有關指標文件(或其他有效憑證)、制度規定、標準定額、合同文本、工程預決算書、收支票據、業務計劃、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經費報銷原始憑證等文件資料原文。
第八條 按《監督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監督委內部崗位職責分工如下:工作人員負責正常經費的稽核審簽,監督委副主任負責項目資金、臨時預算等其他項目的審簽;凡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和收入退庫、減免,資金存貸互轉、賬戶互轉、新賬戶的開設、對外提供擔保,由監督委主任審簽;整個年度預算的稽核和收入的分配,由監督委集體研究實施。凡擬否決市領導批示的項目,由監督委全體主任會簽。
第九條 監督委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建立“專家庫”、“資料庫”,設立《財政資金審核稽查登記表》,并對重要事項予以存檔,以規范工作行為。
第三章監督范圍、方式、方法及程序
第十條 監督委采取以下方式對國庫資金的收繳、分配、撥付進行事前監督控制:
(一)年度市本級部門預算和全市預算。預算科匯總初編年度預算后,應將有關編制文件、安排依據(定額、標準等)連同初編預算,一并報監督委進行政策和技術稽核,簽署意見,呈局領導研究上報市政府、市人大批復。
(二)年度預算內專項資金的撥付。年度預算內各類專項資金撥付前,應由用款單位填報《年度預算內專項資金(基金)撥付審批表》(附后),業務科室簽署意見,監督委監督核簽,主管局長審批,交預算科開具撥款憑證,轉資金科審核加蓋印鑒章出帳。基建科、農財科等具有資金直撥職能科室的專項資金,可在監督委監督核簽、主管局長審批后,由資金科審核、加蓋印鑒章后出帳。
(三)市本級臨時預算的追加。由單位填制《年度臨時追加預算呈報審批表》(附后)、各業務科室收集、預算科集中后,報監督委稽核落實,簽署意見,然后呈局長研究上報。
此類資金經市領導審批后,按年度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辦理。
(四)其他追加指標的分配。各業務科室在起草追加指標(含一般預算調撥收入)文件之后,應將指標文件分配方案(草稿)連同分配依據(省追加文件及具體分配依據)一并報監督委稽核審簽,然后報主管局長簽發后執行。
(五)正常經費的撥付。由科室填制《年度正常經費撥付審批匯總表》(附后),報監督委稽核審簽,主管局長審批,預算科開具“預算撥款憑證”,資金科復核加蓋印鑒章出帳。不歸預算科管理的資金,在監督委審簽、主管局長審批后,直接到資金科辦理支付手續。
(六)年度農業四稅、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專項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納入預算的收費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分配。由主管業務科室(二級機構)提出意見,監督委稽核、審簽,報主管局長審批或局領導研究審批。
(七)各種收入的減免、退庫。收入退庫、退稅、企業虧損補貼、非稅收入退庫等,由單位填制《收入減免、退庫審批表》(附后),業務科室提出減免、退庫意見,報監督委稽核審簽,然后報主管局長或局領導研究審批。
(八)局機關(含二級機構)經費。該項經費做為特殊預算內資金,實行特項監督,除借用公款外,所有經費均應由經辦人、科室領導簽字后,監督委稽核審簽,有關局領導審批,資金科報銷或轉帳。
第十一條 監督委采取以下方式對非稅收入的收繳和使用進行事前監督控制:
(一)收入的收繳與分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入任務,由非稅收入征管部門提出意見,提供有關依據、理由,監督委稽核、審簽,報局長審批后執行。
(二)非稅收入的調控。非稅收入調控任務比照前條執行。收入任務的減免比照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執行。
(三)支出。嚴格執行收支分離的原則,非稅收入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審批支出項目,實行支出歸口各業務科室管理的辦法,各項支出按預算內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對代收部、省駐焦單位或全額向省上交的非稅收入等特殊支出,按專項資金支出辦法即第十條第二項執行。
(四)票據管理。非稅收入征管部門應按“票款同行”的原則,做好非稅收入票據的領用、核銷工作。
資金科負責全局收據的管理、登記、領用工作,所有收據一律實行票款核對、交舊領新。
第十二條 監督委對各種基金及專戶資金進行事前監督控制的項目和辦法是:職工住房公積金、糧食風險基金、農發資金、旅游發展基金、預算外代管資金、罰沒收入、國債轉貸資金、國債兌付資金、職工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失業基金財政專戶等,必須統一在局資金科開戶接受監督。需支出使用時,應由單位填制《年度預算內專項資金(基金)撥付審批表》,業務科室提出意見,監督委稽核審簽,主管局長審批,資金科撥付。具體辦法同預算內專項資金使用撥付程序。
第十三條 監督委采取以下方式對項目資金(有償和無償資金)進行事前監督控制:
(一)每筆項目資金業務發生時,主管科室(公司、處)應向局投資委員會提交《項目考察報告書》,由投資委員會組織論證;
(二)項目資金準備投放前,應按要求提供《項目考察報告書》、專家論證意見、資金到位情況、資金風險防范或資金封閉運行措施、合同草樣、抵押或擔保辦法、責任追究辦法、公證意見等,報監督委進行稽核審簽,然后報局領導審批,由資金科辦理支款手續。
(三)各種有償資金的本金歸還及利息交納,按照“誰投放誰回收”的原則,由放款科室負責回收。本金及利息一律由資金科收取入帳,開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任何科室(含二級機構)不得直接收取本金或利息。資金科應在3天內向有關業務科室反饋《入帳通知單》,用以登記備查帳。資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各種項目資金的投放實行考察權、論證權、資金撥付權“三權分離”和監督委稽核審查監督機制,以確保其安全性。
第十四條 監督委對各種資金的存貸互轉、賬戶互轉、新賬戶的開設、對外提供擔保等,實行事前監督控制。即每項業務發生時,由經辦科室提出申請、監督委審查、報局領導審批或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各種有價證券統一交局資金科記帳,委托銀行保管。需抵押、外轉、兌付的,必須由經辦科室提出申請,監督委審查,局長審批。
第十六條 省撥各科室(含二級機構)的資金,依照第十條(八)辦理。
第十七條 局機關及二級機構所發生的各種培訓收入、證件工本費、考務費、書籍資料工本費等,屬于非稅收入的款項,由收入科室填寫“專用繳款書”直接上繳非稅專戶;其他款項先由科室收取,定期集中上交資金科入帳,并由資金科匯總上交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部門。集中交納的具體時間及辦法由非稅局和資金科決定。
第十八條 監督委對專項資金和項目資金事前、事中抽樣核查監督面應不低于20%。事中核查時,對嚴重弄虛作假或挪用、浪費資金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停止撥款或收回資金,并相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核查結束后,監督委應將核查情況反饋給主管局長和主管業務科室。
第十九條 每月終了5日內,監督委應組織各業務科室分別與資金科對帳,并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監督委每季度檢查一次全局賬戶開設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督委對政府采購事項從標書制作到實施采購實行全程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凡不宜或不便實行政府采購的特例審批項目,應視同專項資金撥付,報監督委審查核簽、主管局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 《監督辦法》第十九條所指監督委事后監督即專門審計的范圍和內容有:
(一)全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全局資金運作情況及會計基礎工作情況;(二)各會計工作站執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情況;
(三)政府采購運作情況;
(四)非稅收入征收、住房公積金收繳使用、技改處和農業公司經營情況;
(五)非稅局及局各科室非稅票據使用管理情況;
(六)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預決算的審核。
第二十三條 為體現公正性,監督委在實施核實調查時,應按照“不相關科室互查”的辦法,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每個核查組人員應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四條 為體現科學性,對基本建設、道路、建筑物維修、汽車修理、計算機網絡建設及其他工程(服務),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核實,經費由市財監辦支付。
第二十五條 監督委應建立各類專家人才庫,為監督工作提供有效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業務科室在資金管理及監督工作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實行崗位分設,每一筆資金事項必須由經辦人提出意見、科長審核方能在下一科室流轉;
(二)嚴格掌握、認真核對收支指標和工作進度,嚴禁無計劃(預算)撥款、超計劃(預算)撥款;
(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使資金分配建立在真實、準確、可靠的基礎之上;
(四)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督促幫助單位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監督辦法》所稱資金科核算監督的方式方法是:局資金科在撥付資金和報銷經費時,應現場逐張核對驗票、復核金額,并及時加蓋印鑒章,方可支付。對不經監督委稽核審簽、局領導審批(有規定的除外)的資金事項,不得支付。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實行資金審批、撥付違規責任記分制(具體辦法另定),定期公布結果,并做為年終目標考評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監督辦法》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一條,《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其中一條者,對直接負責人給予扣發一個月工資的處罰,并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條 按照《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違反《監督辦法》第五條,《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其中一條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損失的,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提交局黨組研究、有關機關批準,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是黨員的,由紀檢部門會同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暫行條例》予以處理。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監督委和各科室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工作效益。監督委等審核部門對正常經費應當天審畢,專項經費原則上不超過2天審畢(需核實調查的除外);資金撥付部門應當天辦完撥付手續,特殊情況向監督委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一般違規違紀問題,由監督委提出意見,局紀檢、監督部門處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報局黨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凡受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責任處理的,責任人、責任人所在科室及其科長年終不得評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局財政資金監督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同《監督辦法》一并頒發實施,原有辦法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