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
現就《焦作市財政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檢查辦法》)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訂出臺本《檢查辦法》的必要性
2000年第11號市長令《焦作市財稅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對于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稅監督,堵塞收支漏洞,規范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改革的深化,尤其是近幾年來制定原《辦法》的一些依據被修訂或廢止,迫切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一)國務院頒布了新條例。2004年國務院頒布第427號令《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制訂原《辦法》的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原因為《暫行規定》的一些內容與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不相協調,《暫行規定》關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規定已明顯滯后于財政形勢的發展。《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據此,修訂后的《焦作市財政監督檢查辦法》明確規定財政監督檢查行政執法主體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其所屬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二)財政部頒布了新辦法。2006年財政部頒布第32號令《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同時廢止。2007年財政部下發文件通知,對《財政檢查審理工作具體規則》、《財政檢查通知書具體規章》、《財政檢查底稿具體規則》、《財政檢查報告具體規則》、《財政檢查詢問具體規則》重新進行了修訂。財政監督檢查的一些主要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化。
(三)財政部門職權被賦予了新的內容。2005年財政部下發的《財政部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辦法》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在調查或檢查過程中,為了查明情況,保護證據安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有關證據采取清點、登記并封存的措施。2006年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通知,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存款時,金融機構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拖延。因此,這次修訂將這些職權寫入了修訂后的《檢查辦法》。
二、起草過程
(一)草擬階段:在《檢查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做了大量的調研工作,認真學習了《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充分了解全國、全省今后財政監督工作的思路、重心。通過多種渠道,我們將廣西、福建、遼寧等省的《財政監督條例》和鄭州、洛陽、安徽淮陽等市的《財政監督檢查辦法》進行了細致學習、研究,結合焦作市的特點和實際,于今年1月份確定了文件框架和內容,先后組織市財政局內部有關領導、各科科長及各縣(市)區財政局多次進行討論和修改,局黨組反復提出修改意見,匯總后形成了初稿。
(二)法制辦審核階段:今年2月下旬,市財政局將《檢查辦法》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根據市政府法制辦的審核意見,我們對《檢查辦法》又進行了修改。市政府法制辦先后征求了市建委、市農業局、市林場、納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的意見,市財政局和市政府法制辦根據各單位的意見對《檢查辦法》又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三)市政府領導審閱階段:《檢查辦法》修改完善后,市政府法制辦于今年6月16日將修改后的《檢查辦法》分別呈送市政府各位領導審閱,均無意見。后我局向李中哲常務副市長進行專題匯報,李市長于2008年7月2日批示:同意上會。
三、制定《檢查辦法》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6、財政部《財政檢查工作辦法》
四、主要內容
本《檢查辦法》分為四章三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主要規定財政監督檢查的依據、范圍、執法主體、執法權限、政府領導、市財政部門對縣(市)區財政部門的指導關系以及舉報事宜;
第二章 財政監督檢查的形式和程序。本章是該《檢查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規定了實施財政監督檢查階段應采取的形式和應遵循的程序,從如何組成檢查組、下達檢查通知書、形成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報告應包括的內容,到何時提交財政檢查報告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處理和處罰。本章也是該《檢查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規定了處理階段從復核到下達處理決定應遵循的程序,以及對違法違規單位、人員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人員違法違紀如何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章 附則。規定了該《檢查辦法》的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總之,《焦作市財政監督檢查辦法》中的各條款,充分體現了《預算法》等有關財經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的要求,貫徹了“強化財政監督,加強財政管理”的基本思想。懇請各位領導、同志們多提修改意見,以便更好地付諸實施,進一步加強我市的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為我市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服好務。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