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內各單位:
為規范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工作程序,提高內部監督檢查工作質量,促進財政部門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財政部內部監督檢查工作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地方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規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的內部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規定。
附件:
財政部內部監督檢查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部內部監督檢查工作程序,提高內部監督檢查質量,根據《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財政部實施內部監督檢查事項應當遵循的工作操作規程。
第三條 部監督檢查局應于每年1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年度內部監督檢查計劃。檢查計劃在報經部領導批準后執行。
監督檢查局一般要根據年度檢查計劃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必要時經部領導批準可對檢查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條 內部監督檢查計劃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監督檢查的重點和工作目標;
(二)被查單位名稱;
(三)檢查的內容、時間和范圍;
(四)檢查起止日期;
(五)其他。
第五條 監督檢查局根據實際情況,選派或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并確定檢查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組長具體負責研究檢查方案,組織實施檢查,組織草擬檢查報告,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管理的建議。
第六條 內部監督檢查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了解財政業務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檢查技能、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監督檢查機構應在進點前7個工作日,向被查單位送達內部檢查通知書。內部檢查通知書要按規定的格式編寫,并報監督檢查局主管負責人批準。通知書內容包括:
(一)被查單位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實施計劃;
(三)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工作聯系電話;
(五)單位公章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事前下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可能有明顯影響的,經部領導批準,可在檢查組進點的同時將內部檢查通知書送達被查單位,并即時實施檢查。
第八條 檢查組根據被查單位實際情況,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一)部門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核及批復情況;
(二)國庫資金的解繳、退付及撥付情況;
(三)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情況;
(四)國債資金的管理情況;
(五)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
(六)上級財政與下級財政資金結算情況;
(七)政府采購管理情況;
(八)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情況;
(九)財政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十)對審計部門和內部監督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一)財政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十二)工作程序的合規性和資金使用的效益性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九條 被查單位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要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檢查組進點前應認真研究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由檢查組長或由檢查組指定專人,在進點前7日內編制完成,經檢查組全體成員認真討論研究,報經批準后實施。
檢查組在實施檢查中,如發現預先制定的監督檢查方案不適合實際工作需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向領導報告備案。
第十一條 內部監督檢查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編制檢查方案的依據;
(二)被查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檢查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方式、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四)檢查組成員組成及分工;
(五)檢查組組長簽名;
(六)編制日期。
第十二條 檢查組進點前,應組織參檢人員集中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明確檢查工作要求。
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要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
第十三條 檢查組進點后,應與被查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座談,介紹內部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主要做法和檢查計劃,了解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組實施檢查時,應對被查單位的制度建設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時調整確定檢查范圍、檢查重點及檢查方式。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可查閱預算執行、財務收支及內控制度等文件資料;可檢查銀行賬戶、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等有關財務資料;必要時應延伸檢查相關單位。檢查組可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取得證明材料。在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或調查、詢問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證明材料應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檢查人員應注明原因。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和調查的內容與事項,通過記錄、摘錄、復制、分析、計算等方法,搜集真實的證明材料,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做到客觀公正、表述準確、簡明扼要、一事一稿。工作底稿不得隨意刪改和銷毀。
第十七條 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查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檢查項目的名稱;
(三)檢查事項發生的時間、文件號、憑證號、會計分錄、金額等;
(四)被查單位違法、違規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六)被查單位負責人或財務負責人簽名;
(七)檢查組工作底稿制單人、復核人簽名及日期;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相關工作底稿之間的數據有勾稽關系的,相互引用時應當注明工作底稿編號。
第十八條 在檢查實施過程中,檢查人員對發現管理薄弱環節,賬務處理不當等技術性差錯問題,應及時向檢查組長報告,經同意后可向被查單位提出改進管理或調整賬務的意見與建議,并將被查單位采納與糾正情況記入檢查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 在檢查過程中,對被查單位正在實施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檢查組長應立即向領導報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 檢查組在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至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連同檢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監督檢查局。檢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查的時問、范圍、內容和方式;
(二)被查單位財政財務管理、預算執行和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以及對該單位工作的基本評價;
(三)檢查發現違反國家財政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原因分析、認定依據和處理意見;
(四)提出改進財政、財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五)應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檢查組長簽名;
(七)報告日期。
檢查報告應內容完整、重點突出、表述準確、語言簡練。檢查組對最后形成的檢查報告要征求被查單位的意見,由被查單位在l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對被查單位提出的合理意見可予以采納,并修改檢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局應組織對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進行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被查單位的工作評價是否恰當;
(二)檢查證據是否準確、有效;
(三)與檢查有關事項的事實是否清楚;
(四)對有關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是否合法、合規,表述是否準確;
(五)提出的管理建議是否符合財政改革的方向、是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局應本著實事求是、充分溝通的原則,認真聽取、研究被查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對檢查報告作必要的調整和修改。調整和修改過程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檢查報告經監督檢查局審理定稿后,應再次征求被查單位意見。被查單位應在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可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局要將最終審定的檢查報告和被查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上報部領導。檢查報告經部領導批準同意后,監督檢查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被查單位正式發文,要求被查單位認真研究和糾正。被查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報告上報部領導,并抄送監督檢查局及有關司局。
第二十四條 檢查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檢查資料進行鑒別整理,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案卷編目和裝訂組卷,送單位檔案室存檔。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上年度內部監督檢查過的單位進行回訪監督,建立追蹤問效制度,征求對內部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檢查落實檢查報告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