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促進金融國有資產有序流轉,加強財政部門對轉讓行為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做好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辦法》規定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明確了財政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產權交易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責。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職責明確、運作規范、把關嚴格、監管有力”的原則,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一)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金融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所管理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實施辦法,并報我部備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要嚴格貫徹落實《辦法》。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要研究制定本集團(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實施辦法和工作程序,并報我部備案;要落實企業內部負責國有資產轉讓監管的職能部門和人員,明確工作責任;要加強對各級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行為的管理和審核,并對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的各個工作環節實施跟蹤監管,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產權交易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各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培訓宣傳和交易信息采集匯總工作;認真做好產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讓方登記、公開競價組織實施、交易結算、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產權交易檔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匯總等工作;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加強機構間的溝通協調,探索制定統一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二、提高認識,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轉讓進場交易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要充分認識金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的重要意義,嚴格控制直接協議轉讓的范圍,切實執行進場交易制度,充分利用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縮短投資管理鏈條,促進國有金融資產的有序流轉,確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公平、公正、公開。
(一)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和監管。各省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扎實做好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工作。根據《辦法》,盡快確定本地區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省級產權交易機構名單,并推薦1家產權交易機構承擔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業務。選擇和推薦工作結束后,各省級財政部門應將所選擇和推薦交易機構的基本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并在2010年3月底之前報我部備案;加強對承辦交易業務,特別是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辦法》所規定從事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基本條件,或在交易活動中出現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立即停止其從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選擇產權交易機構的范圍。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應當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則,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和各省級財政部門推薦確定的省級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三)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若干特殊規定。《辦法》所稱重要行業是指金融、軍工、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航運8大行業。重點子公司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對涉及上述行業的公司擁有控股權,以及對上市公司擁有控股權。根據《辦法》,涉及重點子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擬轉讓在境內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持有的重點子公司產權,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擬轉讓境外非上市子公司產權的,原則上應在《辦法》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確因受制于客觀條件,無法征集意向受讓方的,經充分詢價,報經主管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采取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
三、完善程序,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在推進國有金融資產布局和結構調整、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合理流轉的過程中,要按照《辦法》規定,嚴格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
(一)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全過程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要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按規定做好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并以評估值作為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要堅持資產轉讓進入公開市場,保證轉讓信息披露完全,杜絕暗箱操作;及時做好轉讓價款收取、轉讓鑒證和產權登記工作。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的,還應遵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加強金融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基礎工作的有機結合。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和資產評估工作,加強金融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基礎工作的配合力度。
(三)加強對金融國有資產轉讓活動的監督檢查。財政部負責對各省和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資產轉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要通過對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環節的審核把關和監督檢查,切實履行好相關監管職責。
四、強化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情況報告制度
為做好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和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探索建立金融國有資產轉讓基礎信息庫,全面掌握所管理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情況。
(一)做好信息定期報送工作。每年3月底之前,各省級財政部門和各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要將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情況統計匯總后報我部。
(二)做好研究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要注意了解和總結在國有資產轉讓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我部報告。
財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