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發展改革委 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獎補辦法》的通知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50號)規定,為加快發展我省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河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獎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獎補辦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獎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50號)、《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政策指導意見〉的通知》(豫財綜[2010]54號)等有關規定,為加快發展我省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公租房補助資金)。
第三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已納入省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第四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市、縣,專項用于補助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五條 各市、縣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公租房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六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根據各市、縣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七條 為促進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多干多補、少干少補”的原則,鼓勵先進,突出重點,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第八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各市、縣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公共租賃住房是否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議為準。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省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省財政公租房補助資金的分配調節系數。
第九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地區的補助資金總額=〔(該地區年度籌集套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系數)÷∑(各地區年度籌集套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系數)〕×年度公租房補助資金總規模。其中:該地區年度籌集套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籌集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籌集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籌集套數。
第十條 每年2月10日前,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各省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上報本市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計劃實施情況。包括:1.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2.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以及簽訂收購、租賃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3.《 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4.要求上報的其他材料。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對各地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實地抽查。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視同不申請公租房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一條 2010年,省財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據各市、縣當年計劃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和財政困難程度測算分配公租房補助資金,于2010年9月底前撥付到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省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從2011年開始,省財政根據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籌建計劃,于每年5月31日前下達到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市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省轄市財政部門應在6月30日前將資金下達所轄縣(市)。
第十二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下達的公租房補助資金后,應按照規定用于市、縣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支出。
第十三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公租房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時,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項“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財政部門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于違反規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公租房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一經核實,省財政將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補助資金,或扣減下一年度該市、縣應得的公租房補助資金。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并在全省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省轄市財政、發展改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公租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同時,各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公租房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表: 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發展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計劃和發成情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