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 財法[2006]1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政行政許可內部監督檢查制度,維護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財政部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以下稱監督檢查局)對部機關內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司(以下簡稱被檢查單位)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督檢查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應當遵循懲防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監督檢查方式分為被檢查單位自查和監督檢查局重點抽查。 第五條 被檢查單位應按照監督檢查局的要求對本單位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自查,自查的內容參見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六條 監督檢查局組織實施重點抽查,一般結合年度內審工作計劃進行。根據需要,也可專門對行政許可行為組織實施重點抽查。 監督檢查局實施重點抽查,一般應當于實施檢查7日前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檢查通知。 檢查通知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單位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人員的名單及聯系方式; (五)組織檢查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七條 監督檢查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財政行政許可依據的合法性。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依據,是否存在變相設立行政許可的情況等。 (二)財政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合法性。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是否存在以財政部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是否存在以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的授權組織實施財政行政許可的情況,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外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等。 (三)財政行政許可相關配套制度建設情況。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是否建立了財政行政許可事項的信息公示、實施程序制度;對有收費的,是否建立了收費管理等相關配套制度。 (四)財政行政許可實施的合法性。主要檢查被檢查單位是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 2、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 3、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5、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時,依法說明理由; 6、依法舉行行政許可聽證; 7、遵守有關法定時限規定; 8、在法定權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9、有收費的,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10、其他應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監督檢查局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詢問有關情況,并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材料,可以對有關材料進行復制。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監督檢查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條 監督檢查局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監督檢查局應當根據有關單位自查和組織抽查的情況,提出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應當與被檢查單位溝通。 第十一條 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財政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財法[2004]5號),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財政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稱人事教育司)、監察部駐財政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駐部監察局)根據職責權限,具體負責對相關違法違規人員的查處工作。相關司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向人事教育司、駐部監察局申請復核,或者依法向有權機關申訴。 人事教育司、駐部監察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