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工礦棚戶區改造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54號)、《財政部關于切實落實相關財政政策積極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財綜[2010]8號)、《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46號)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政策指導意見〉的通知》(豫財綜[2010]54號)等有關規定,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四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專項用于補助政府主導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五條 各地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七條 為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原則,鼓勵先進,突出重點,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省轄市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拆遷面積、拆遷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別為30%、70%),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拆遷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遷建筑面積,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
拆遷戶數以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省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省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
第九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給某地區的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面積×該地區上一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Σ(經核定的全省年度拆遷面積×全省上一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30%+(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戶數×該地區上一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Σ(經核定的全省年度拆遷戶數×全省上一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70%]×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其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拆遷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拆遷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拆遷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拆遷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拆遷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拆遷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拆遷戶數。上述有關計劃拆遷面積和拆遷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準。
第十條 實施棚戶區改造的省轄市財政部門應會同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將本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工作進展情況以書面總結報告形式,于次年2月10日前報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具體包括:1.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改造計劃;2.市、縣有關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復印件,上年度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計劃,上年度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上年度市、縣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復印件;3.《 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計劃和完成情況表》;4.要求上報的其他材料。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地上報資料進行核查,對于未能提供拆遷許可證以及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必要文件的,將不予認定。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一條 2010年,省財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據各市縣當年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和財政困難系數等因素測算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并于2010年9月底前撥付到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相關市縣財政部門。從2011年開始,省財政根據各市縣經核定的年度拆遷面積、拆遷戶數和財政困難系數測算分配各地的資金規模,并于每年5月31日前下達到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省轄市財政部門應在6月30日前下達。
第十二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按旬按月跟蹤和掌握棚戶區改造工作進程,包括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方案具體實施和進展情況,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進展情況等,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相關數據統計分析,根據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部門及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于違反規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一經核實,省財政將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扣減下一年度應得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并在全省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地財政部門及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并報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