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部門預算支出管理,全面實施“以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管理模式,提高財政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及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推進和諧焦作建設的意見》(焦發〔2008〕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市本級政府性財政資金的所有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運用科學、規范的評價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財政項目支出行為及其實際效果進行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加強績效計劃管理,實現事前計劃、事中監控、事后評價的有機結合。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范圍
各部門、各單位圍繞特定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依法履行職能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對經濟社會影響較廣、具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的公共性項目,以及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項目(包括政府直接借款和擔保類項目)。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原則
(一)堅持“客觀、公正、公開、規范”,增強績效評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二)堅持“以結果為導向”,通過對項目經濟性、效率性的分析評價,判斷其優劣。
(三)堅持效率優先,安排項目時提出明確的績效目標。
(四)堅持預算安排與績效評價結果相結合,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第三方獨立評價機制,聘請中介機構參與對項目的事后公開評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
(一)財政財務管理和部門行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
(三)本部門的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績效目標;
(四)預算分配和預算執行相關文件,包括預算批復、項目或財政資金申報書、立項評估報告及批復等;
(五)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財務信息、統計報表等;
(六)項目年度報告、竣工驗收報告;
(七)審計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的定位、戰略規劃和績效目標;
(二)項目預算額度的確定;
(三)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的制度及措施;
(四)項目績效目標的合理性和項目績效達標程度,財政支出所實現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八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方法
(一)事前評價。以項目等級評價工具(即PART工具)為總體框架,結合成本效益分析、因素分析及縱橫向比較等多種方法進行。
(二)事中追蹤管理。在項目實施階段,對項目實施績效管理,跟蹤問效,結合項目的撥款和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采用日常督查與重點監督相結合,有效掌控項目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時發現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及時整改。
(三)事后公開評價。采取內外結合的方法,與外部機構(大學、科研機構、中介機構)合作,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參與對項目實施結果進行評價,衡量項目單位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對資金使用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在事后評價過程中,要建立長效問責機制,尤其突出體現績效指標的確定與評估等。
第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的分類
(一)事前評價結果分類。根據加權得分,項目評價的結果分為有效、基本有效、一般、無效四個級別。
(二)事后公開評價結果分類。根據加權得分,項目評價的結果分為優、良、差三個級別。
第三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
第十條 績效評價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制訂績效評價的工作制度、規則和方法,統一組織實施,并具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績效管理和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為項目執行的責任主體,承擔所用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工作職責。
第四章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事前評價工作程序
(一)單位自評階段。
1.確定績效評價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在預算申報階段嚴格按照績效評價的范圍,篩選和確定本部門需自評的項目。要將類似項目進行歸類整合,不得故意拆分,化整為零。
2.制定項目績效目標。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特點,制定出明確、合理、可衡量的績效目標。
3.項目公示。項目主管部門將自評項目的績效目標、內容、資金額度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格式在市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兩周的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公示期間,要及時回應網上意見和建議,形成良性互動。公示結束后,要認真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相關內容,并填寫網上公開反饋表。
4.實施PART自評。公示結束后,項目主管部門使用PART工具進行項目自評,并出具項目自評報告。
5.開展評審或審議。項目主管部門可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或邀請社會公眾代表進行審議。開展評審或審議,要提前與市財政部門溝通,以便市財政部門及時掌握情況、跟蹤指導。
6.上報績效預算材料。項目主管部門將項目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在預算申報時一并提交市財政部門。如果是組織專家評審或公眾代表審議的,要認真填寫自評反饋表,連同項目自評報告及相關文件材料,在預算申報時一并提交市財政部門。
項目主管部門對出具的正式報告和材料,要進行格式和內容的審查,并由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要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7.建檔備案。主管部門按照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對每一個開展自評的項目進行建檔備案。歸檔資料主要包括:網上公開反饋表;評審或審議會議記錄;評審或審議人員名單;項目自評報告;自評反饋表;其他相關資料。
(二)市級評價階段。
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市財政部門對重點項目開展評價。評價的主要程序包括:
1.網上公示。將評價項目再次上網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2.組建專家評審小組和代表評議小組。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的分類和數量從專家庫中挑選專家人員,邀請相關專業人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建專家評審小組;邀請黨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群眾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代表評議小組。
3.專家評審和代表評議。專家評審小組和代表評議小組根據市財政部門制定的評價程序、標準和具體工作要求分別進行獨立評價,對提交的項目自評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分析、判斷,對項目進行打分,提出專家評審意見和代表評價意見。
(三)上報政府階段。
市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的自評材料、專家評審意見和代表評議意見,形成綜合評價結果,上報市政府。
第十四條 項目事后公開評價程序
(一)收集基礎數據和資料。實施項目評價的機構根據評價工作要求,采取現場勘察、問卷、復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礎數據和資料,包括被評價對象的基本情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評價指標體系等。
(二)核實、分析基礎數據并計算評價結果。實施項目評價的機構根據被評價單位提供的資料,核實基礎數據的全面性、真實性以及指標口徑的一致性,根據實際情況對指標和標準進行必要的調整,并輔助以專家問卷等定性指標的分析,計算評價結果。
(三)撰寫報告。
1.形成初步評價結論。實施項目評價的機構根據初步評價結果,撰寫評價報告,并在必要時將初步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核實相關調整事項。評價報告按規定格式(具體格式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撰寫,要求內容完整、分析透徹、邏輯清晰、用語準確、文字簡潔,并報請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備案。
2.總結建檔。評價工作完成后進行工作總結,將項目評價的相關問題和建議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財政部門,并建立項目評價檔案備查。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高質量完成相關評價程序。自評材料的質量、提交的時間節點將作為市財政部門審核和安排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逾期不報視為沒有達到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重點支出項目的評價結果要及時上報市人大、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為加強同類項目監管提供參考。市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后續資金撥付提出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調整支出預算。同時,提請項目實施單位對實施項目進行重點審查,提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重點項目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七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根據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優化部門的績效目標、支出方向和結構,合理配置資源,控制財政風險。
第十八條 根據財政支出評價結果分析判斷部門績效狀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監控,提高支出項目的管理水平。對績效良好的項目通報表揚,并在下年度優先安排同類項目。
第十九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布,以加強對部門財政資金運用和部門行為的監督。為增強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由市財政部門建立前期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將前期績效評價全過程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公開,以接受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焦作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