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補貼
對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倆或勞務協議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豫政〔2006〕8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并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
企業(單位)持當月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復印件、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于30日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由企業(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單位),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特定政策補助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后,為幫助國有困難企業妥善解決其并軌遺留問題,各級財政可通過特定政策補助給予必要支持。一是對國有企業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按河南省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下達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經濟補償金補助辦法的通知》(豫財社〔2004〕104號)文件執行。二是在做好與相關再就業政策合同銜接、不影響再就業工作開展的前提下,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給予其實際繳費額的2/3補助(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特定政策補助暫定執行到2008年底。
[關于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促進就業再就業的資金扶持政策頒布機關: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布時間:
3、關于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保的政策補助
為進一步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經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地方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做好我省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工作,現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補助原則
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人員參保情況等因素,遵循“中央幫助,地方盡責,獎補結合,分級負擔”的原則,對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計劃項目的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朋企業(不含中央下放企業,下同)退休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
(二)補助標準
中央財政對我省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照每人6300元和1260元的標準給予資金補助。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應組織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多渠道辭行集參保資金。確保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級財政參照省屬企業所在地財政補助標準,對省屬企業進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