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項目的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農村工作會議要求,緊緊圍繞農業綜合開發基本任務,堅持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扶持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強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培育壯大區域優勢產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二、選項的基本原則
選擇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申報指南和補充通知規定,同時,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項目準入原則。凡申報項目的單位必須符合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條件;必須優先選擇市場優勢明顯,效益最大化和群眾受益的項目;必須堅持現場考察、專家評審和擇優確定申報項目。市場增效原則。要優先扶持龍頭企業與土地治理項目區群眾共建種養基地,能夠促進企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項目;要積極扶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項目,提升市場競爭能力,發揮地方資源優勢,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競爭立項原則。要公開項目選擇條件,實行競爭立項,規避領導干預和人情項目,凡以往年項目建設不好的企業,一律不再予以扶持;凡不能按時回收有償資金等誠信度差的企業,一律不得申報新的扶持項目。市、縣兩級必須堅持專家評審制度,凡未經專家評審的項目,不得申報;省級對各地申報項目進行一次性專家評審確定并上報國家。多元投入原則。要以扶持項目為平臺,廣泛吸引各類資金,形成合力,做大做強產業化經營項目,充分發揮項目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范圍和重點
項目的范圍: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糧油、果蔬、畜禽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項目安排原則上限于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
項目的重點:優質專用小麥、專用玉米、優質水稻、大豆、 設施蔬菜、設施花卉、干鮮果品、畜禽、乳品、水產品及特色農產品等。優先扶持建立了“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農戶”、“農產品行業協會+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農戶”和“專業合作組織+農戶”等組織形式的項目;優先扶持與廣大農民建立了科學合理、和諧運轉利益聯結機制的龍頭企業;鼓勵具備立項條件的龍頭企業,參與已形成壟斷雛形產業的有序競爭。
四、項目選擇對象
重點扶持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同時適當扶持正在成長上升、確能帶動農民致富、較小規模的龍頭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五、項目扶持方式及申報的規模
2008年農業綜合開發有無償扶持產業化經營項目,以有償扶持為主,中央財政有償、無償資金的比例為75:25;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還款期限和占用費,仍按財政部《關于調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財發[200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單個項目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控制在400—900萬元(含400萬元);一般產業化經營項目,單個項目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100—400萬元(含100萬元)。
六、立項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立項條件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條件包括項目、項目單位和項目單位法人代表三個方面:
1、項目應具備的條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輻射帶動能力強,帶動農戶數量多,加工項目向農戶采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原材料供應有保障;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競爭優勢明顯,市場潛力大,銷售方案切實可行;技術方案先進可行,技術依托可靠,工藝路線合理;項目建設用地符合規劃、合理節約、手續齊備;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預期效益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財政有償資金還款有保障。
2、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了解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和要求,愿意為農業產業化和農民增收服務;經營期在兩年以上并連續兩年盈利,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總資產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一般產業化經營項目總資產在100萬元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總資產在30萬元以上;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于65%,銀行信用等級A 級以上(含A 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財務管理規范,資產狀況良好,不欠稅、不欠發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劃建成和財政資金安全、有效運行;與農戶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
3、項目單位法人代表應具備的條件。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法人代表的知識結構、能力等滿足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的需要,有一支高素質的管理隊伍。
(二)申報材料
凡申報2008年農業綜合開發有無償結合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均要按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印發的《2008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和《2008年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摘要》的要求編報有關材料。
1、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項目的可研報告必須由具備一定資質的項目咨詢單位編寫,上報時單個項目可研報告一式七份,并有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法人單位近兩年的審計報告、企業信用等級證明和龍頭企業級別認證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證明材料(如新技術認定證書、技術鑒定與推廣意見、中試報告)、加工、流通項目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的租賃合同、環評報告和環評審批意見。
2、一般產業化經營項目。項目可研報告原則上要有一定資質的咨詢單位編寫,單個項目的可研報告一式四份、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法人單位近兩年的審計報告、銀行信用等級證明、新征用土地的批準文件、養殖和加工項目的環評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