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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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0日、10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兩次提高出口退稅率,自2008年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將日用及藝術陶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將部分家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13%;將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分別提高到9%、11%、13%。
2008年11月17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再次提高出口退稅率,自2008年12月1日起,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11%、13%提高到11%、 13%、 14%。
出口退稅調整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可以增強企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支持中小企業克服經營困難健康發展,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城鄉勞動力就業;提高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有利于引導企業優化出口產品結構、加快產業升級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