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共設四檔稅率:一檔基本稅率25%;三檔優惠稅率20%(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15%(適用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0%(適用于預提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
第一,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條件是,(1)8類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2)2類項目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第二,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條件是,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第三,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條件是,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具體條件是,企業以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具體條件是,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第四,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條件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條件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