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8號)授權,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接受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第二條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以下簡稱“儲備企業”)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第三條 對儲備企業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房產、土地,是指在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用于辦公、倉儲、信息監控、質量檢驗等經營及管理的房產、土地。
第四條 儲備企業享受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第五條 各級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儲備企業名單及其儲備種類、儲備面積、儲備期限、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等信息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于儲備企業名單及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變化情況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應于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撥付情況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
各級稅務部門做好儲備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的上下級傳遞。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開展日常管理,發現應當享受免稅而未享受的,及時予以提醒;發現不應當享受免稅而享受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免稅款,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會同省商務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