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減少供應商因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清楚而投訴?如何避免供應商因為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而投訴?如何有效減少不必要的投訴處理成本……河南省焦作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日前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透露,為拓展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爭議糾紛,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該局近期印發了《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投訴調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調解范圍、調解人員、調解方式、調解程序、調解時效、調解終止等事項。
哪些投訴可調解?
哪些投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誰來組織調解?上訴負責人告訴記者,有以下四種情形的投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一是投訴人對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等;二是訴人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異議 ,但事實依據不充分;三是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投訴案件,但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四是當事人各方有明確的調解意向。
“政府采購投訴調解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可以安排本部門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相對固定的調解小組,負責投訴調解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與財政部門一起參與調解工作。”該負責人如是說。
具體怎么調解?據介紹,對適用調解機制的投訴案件,調解小組主要是通過組織召開案件協商會,充分聽取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意見,通過溝通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同時,調解小組也可以分別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溝通協商,對投訴人的合理訴求,督促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立行立改。對投訴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強解釋溝通,并向投訴人釋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化解投訴人疑慮,爭取達成調解意愿。
可否強制要求調解?
“對未正式受理的投訴案件和已受理的投訴案件,《通知》分別明確了調解程序。”上述負責人介紹,對未正式受理的投訴案件,在下達投訴受理通知前,財政部門要對收到的投訴書進行分析研判,符合調解范圍的投訴案件在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后,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調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訴案件。投訴人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查受理;對已受理的投訴案件,財政部門經過分析研判認為可以通過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在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后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處理。
根據《通知》,調解成功后,應當簽署政府采購調解協議,由當事人各執1份,財政部門留存1份。投訴人簽署政府采購調解協議后, 書面撤回投訴書,財政部門不再受理或者終止投訴處理。調解協議達成后,當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實再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或舉報。
調解有期限要求嗎?
為提高投訴糾紛處理效率,《通知》還明確了調解時效。《通知》要求,通過召開協商會等方式進行的調解,財政部門要于調解前1個工作日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和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投訴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不再進行調解工作。調解期限計入投訴處理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知》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解:一是調解期限屆滿,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二是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三是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調解的;四是需要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