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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財會〔202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為了積極推進存量市政基礎設施入賬,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以下簡稱5號準則)等規定,結合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重要資源。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對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使市政基礎設施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扎實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進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礎設施“家底”,夯實政府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為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二、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界定

(一)市政基礎設施的范圍。

本通知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是指由各級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政單位)為滿足城鎮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務需求而控制的、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所需的工程設施等有形資產。

下列各項不屬于本通知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

1.獨立于市政基礎設施、不構成市政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設備、車輛和船只等。

2.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筑物、場地、設備。

3.已按照《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0〕23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規定,確認為公路水路、水利基礎設施的資產。但是,有關公路水路、水利基礎設施隨著城鎮發展變更為市政基礎設施的除外。

4.不再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政基礎設施。

5.由企業控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核算的市政基礎設施。

(二)市政基礎設施的類別。

市政基礎設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為交通設施、供排水設施、能源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綜合類設施、信息通信設施和其他市政設施。

交通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城市客運輪渡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等。

供排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等。

能源設施包括城市燃氣設施、集中供熱設施等。

環衛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筑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公共廁所等。

園林綠化設施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

綜合類設施包括地下綜合管廊等。

信息通信設施包括信息基礎設施等。

其他市政設施包括城市照明設施、公共停車場設施等。

市政基礎設施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資產管理需要在相關類別市政基礎設施下單獨反映土地使用權。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見附件1。

三、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依據

市政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5號準則、《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等規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資產的市政基礎設施,其會計核算適用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中關于文物文化資產的相關規定;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其會計核算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以下簡稱10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

四、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一)確定記賬主體的一般原則。

各級市政單位應當根據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并結合直接承擔后續支出責任情況,合理確定市政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難以確定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

相關記賬主體對市政基礎設施的確認應當協調一致,確保資產確認不重復、不遺漏。

(二)確定記賬主體的有關具體規定。

1.對于已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按上述一般原則確定記賬主體,并及時登記入賬。其中,建設單位與管理維護責任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移交管理維護職責的同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按規定移交相關會計檔案。因管理維護職責不明確而未移交的市政基礎設施,可暫由建設單位確認為市政基礎設施,待管理維護職責明確后再移交給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市政單位入賬。

2.由多個市政單位共同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對該資產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后續主要支出責任的市政單位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

3.分為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單位分別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市政單位作為記賬主體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例如,某城市道路中的道路結構、道路綠化、照明設施分別由負責道路、園林綠化、城市照明的市政單位管理維護,則道路結構應當由負責道路管理的市政單位確認為交通設施(城市道路),道路綠化應當由負責園林綠化的市政單位確認為園林綠化設施(附屬綠地),照明設施應當由負責城市照明的市政單位確認為其他市政設施(城市照明設施)。

4.負有管理維護市政基礎設施職責的市政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企業或其他會計主體代為管理維護市政基礎設施的,該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

5.對于由企業舉債形成的非收費市政基礎設施,相關債務已經由政府承擔的,應當及時從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按上述一般原則確定市政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并及時登記入賬。

6.對于由企業舉債并負責償還的收費市政基礎設施,適用10號準則的,政府方應當按照10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確定記賬主體;不適用10號準則且已由企業方入賬的,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待后續相關規定明確后,再進行調整。

五、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各記賬主體可以根據管理要求,以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構成為基本依據,按照市政基礎設施的功能類別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按照單體工程的名稱等進行輔助核算。各記賬主體在做好市政基礎設施明細核算的同時,還應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管理系統登記或備查簿登記,按照規定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樣式登記資產信息卡。

各記賬主體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明細核算層級,按照單體工程資產組成部分等進行明細核算。

市政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表見附件2。

屬于文物文化資產的市政基礎設施和采用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可以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一)市政基礎設施初始計量的原則。

對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交付使用或開始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市政基礎設施,記賬主體應當按照5號準則的規定進行初始計量。

對于其他尚未入賬的市政基礎設施,在2002年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施行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一般應當按照其初始購建成本入賬;因建設年代久遠(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購建有關的原始憑據已不可考,在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施行之后經過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可以按照距入賬時間最近一次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成本入賬,但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相關情況進行披露;上述情形以外的,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初始計量。

(二)初始購建成本的確定。

市政基礎設施的初始購建成本,應當按照5號準則、財會〔2018〕34號文件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

各記賬主體在確定存量市政基礎設施的初始購建成本時,應當以建設單位提供的與存量市政基礎設施購建及交付使用有關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無法取得工程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可以依次按照工程結算審核金額、工程結算金額、工程合同造價金額、工程設計預算金額、工程概算金額等作為初始購建成本。

(三)重置成本標準的確定。

以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級政府所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或明確其重置成本標準制定單位;鄉鎮政府所屬市政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縣級人民政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重置成本標準后,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確定存量市政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時,應當以定額標準為基礎,并充分考慮影響重置成本標準的其他因素,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

各記賬主體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基礎設施具體數量(如長度、面積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標準等因素,計算確定市政基礎設施的入賬成本。

七、關于政策銜接的規定

(一)對于已經作為市政基礎設施核算、但不屬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礎設施的相關資產,記賬主體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將其重分類為固定資產、其他類別的公共基礎設施等。對于原已確認為固定資產或其他類別的公共基礎設施、但屬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礎設施的相關資產,記賬主體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將其重分類為市政基礎設施。

(二)對于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其記賬主體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據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記賬主體按規定增加市政基礎設施的,借記“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按規定減少市政基礎設施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相關記賬主體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做好對賬、檔案移交等工作。

(三)對于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

(四)對于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無需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其初始入賬成本進行調整。

(五)對于本通知印發前尚未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記賬主體根據本通知規定首次入賬時,應當按照確定的初始入賬成本,借記“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相關明細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六)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市政基礎設施折舊(攤銷)年限作出規定之前,各記賬主體在市政基礎設施首次入賬時暫不考慮補提折舊(攤銷),初始入賬后也暫不計提折舊(攤銷)。各記賬主體在本通知印發前已經核算市政基礎設施且計提折舊(攤銷)的,可繼續沿用之前的折舊(攤銷)政策;對于已經作為市政基礎設施核算、但按照本通知要求重分類為固定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等規定計提折舊,此前未計提折舊的,應當在資產重分類的同時補提折舊。

八、關于組織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責任落實。

各級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市政基礎設施入賬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市政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各有關部門分工和責任,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辦理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移交手續,有序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入賬工作。各記賬主體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認識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本通知規定將存量市政基礎設施納入政府會計核算。各省級財政部門在2024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各類市政基礎設施的入賬情況報財政部(會計司)。

(二)做好溝通協調,加強業務指導。

各地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強化協同、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方實際完善各項工作流程,加強對下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市政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督促各有關記賬主體在組織開展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系統基礎信息管理,及時、有效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入賬工作。鼓勵各地創新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考核機制,推動考核評價結果應用。

(三)強化政策宣傳,做好培訓工作。

各地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讀和宣傳貫徹培訓工作,形成自上而下推動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良好氛圍。要積極采取各種方式拓寬培訓渠道,推動培訓工作直達基層,使會計及相關人員及時、全面地掌握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確保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附件:1.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

2.市政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