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財監〔2021〕4 號
焦 作 市 財 政 局
關于印發《焦作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
發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焦作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焦作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2021年9月14日
附 件
焦作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
發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惠民惠農補貼政策,進一步規范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1〕24號)、《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豫財監〔2021〕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中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用于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的各類財政補貼、補助資金(不含社會保險和涉密補貼資金等)。
第三條 今年未發補貼資金原則上統一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至補貼對象。2022年起補貼資金應全部轉為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四條 補貼資金發放納入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以下簡稱一卡通系統)管理。一卡通系統與社會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統、委托代發金融機構信息系統以及補貼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條 補貼資金發放堅持“惠民便民、一卡統發、流程規范、信息共享、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補貼資金及時、準確、足額發放,推動各項惠民惠農補貼政策落地見效。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在補貼資金發放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協調本地區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牽頭制定“一卡通”發放管理操作規程。
(二)會同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做好相關預算安排等工作,按規定下達、撥付補貼資金。
(三)建立、啟用、運行、維護和管理一卡通系統。
(四)組織選擇補貼資金代發金融機構,簽訂代發協議。
(五)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對代發金融機構履行代發協議情況、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考評;監督并反饋區域內其他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履行與市財政局簽訂的代理協議情況,及時處理補貼資金業務辦理中的相關問題,提出完善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建議。
(六)對惠民惠農補貼政策落實和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條 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在補貼資金發放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負責補貼政策實施和資金管理、補貼基礎信息審核管理等工作。
(二)制定補貼資金發放實施方案,組織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補貼資金,進行資格審核,采集并核實補貼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補貼金額等補貼基礎信息。
(三)負責在一卡通系統中錄入、修改、匯總、審核以及補貼發放結果推送確認等,確保系統數據真實、完整、準確;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四)向社會主動公開本部門制作、獲取的財政補貼信息,及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做好相關信息集中公開等工作。做好補貼政策宣傳解釋,受理群眾咨詢、投訴、信訪及信息公開申請。
(五)負責補貼資金發放日常管理,建立補貼資金發放管理臺賬,做好發放清冊存檔、補貼資金對賬等工作。
第八條 代發金融機構在補貼資金發放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履行補貼資金代發協議,在規定時限內,將補貼資金按照補貼發放明細準確匯入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二)負責代發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與一卡通系統對接順暢,通過線上獲取補貼發放明細、反饋發放結果,確保數據安全。對發放不成功的,應注明發放失敗原因;對確實無法發放的補貼資金,按規定原渠道退回。
(三)嚴格履行《焦作市社會保障一卡通項目合作協議》,為補貼對象提供優質高效的社會保障卡新(補)辦、銀行賬戶激活、取款轉賬、密碼重置等綜合服務,保障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的有效使用。
(四)對高齡、重病、傷殘等行動不便的特殊人員,應提供主動和預約上門服務。
(五)向補貼對象免費發送短信提醒,告知補貼資金到賬情況,包括補貼項目四字簡稱、發放金額、到賬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未承擔補貼資金代發業務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應履行第八條(三)(四)(五)款相關規定。
第三章 補貼項目管理
第十條 建立補貼項目庫。市財政局組織梳理匯總各縣(市)區發放的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補貼項目,統一在一卡通系統中建立補貼項目庫。所有入庫補貼項目均實行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
第十一條 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除中央和省另有規定外,新增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補貼項目,均應納入補貼項目庫。新增補貼項目或政策到期補貼項目不再執行的,應及時在補貼項目庫中調整相應項目信息。
第十二條 調整補貼項目的工作流程。市級和縣級補貼項目有調整的,分別由市級和縣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填報《惠民惠農財政補貼項目調整變更申請表》(詳見附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復核,報省財政廳統一調整補貼項目庫。
第四章 代發金融機構選擇
第十三條 縣(市)區選定代發金融機構。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綜合考慮基層服務網點數量、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激活率、惠民便民服務措施等因素,從備選金融機構名單中原則上選定1至2家作為本地補貼資金代發金融機構,并在省級委托代理協議框架下,簽訂補貼資金代發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銀行賬戶信息采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信息采集
(一)采集核對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在組織申報補貼資金時,應采集個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并借助補貼對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信息,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線下查詢核對,或通過一卡通系統接入社會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統在線批量查詢核對,確保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信息準確。
(二)激活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通知補貼對象及時激活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綁定個人手機號碼并開通補貼資金到賬免費短信提醒等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積極協調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做好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激活等相關金融服務工作。
(三)新(補)辦社會保障卡。對于尚未辦理社會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丟失的補貼對象,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通知補貼對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合作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新(補)辦社會保障卡,并激活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第六章 補貼資金發放流程
第十五條 制定補貼資金發放實施方案。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研究制定補貼資金發放實施方案,明確補貼申報條件、審核流程等事項。
第十六條 補貼基礎信息采集和審核。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申報工作,采集補貼基礎信息,通過隨機抽查、入戶調查、大數據輔助核對等,對補貼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結束后形成補貼發放清冊,并在規定時間和范圍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補貼數據錄入及資金撥付申請。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將審核確定的補貼發放清冊,按照規定格式導入一卡通系統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補貼資金撥付申請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補貼資金撥付。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撥付申請等資料以及一卡通系統中的補貼數據進行程序性審核后,選擇補貼資金代發金融機構,在一卡通系統中生成補貼資金發放申請,并將“發放單號”“資金總額”“預算單位”等信息推送到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預算執行系統)或財政專戶系統;財政部門或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預算執行系統)或財政專戶系統中,根據“發放單號”及補貼項目信息,掛接預算指標或用款計劃,生成資金支付申請,由財政國庫支付機構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代發金融機構。
第十九條 代發金融機構打卡發放。補貼資金代發金融機構收到補貼資金后,根據“發放單號”通過一卡通系統獲取補貼發放明細信息,按照代發協議,在規定時限內將補貼資金準確匯入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并及時向補貼對象免費發送補貼資金到賬短信提醒。實行跨行發放的,由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開戶銀行負責發送補貼資金到賬短信提醒。
第二十條 發放結果反饋和處理。代發金融機構應及時將發放結果反饋至一卡通系統,對因補貼對象賬號錯誤或賬戶休眠等原因初次打卡發放失敗的,由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并在一卡通系統中更正相關信息后,通知代發金融機構再次獲取發放明細信息并打卡發放,直至發放成功。若遇特殊情況部分補貼資金無法打卡發放,確需退款的,可由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退款申請,通知代發金融機構將資金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條 發放結果公開公示。補貼資金發放完畢后,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補貼發放信息公開工作,受理群眾咨詢、投訴、信訪及信息公開申請;對于按照規定可以公開的補貼發放結果,經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在“一卡通”系統中確認,由“一卡通”系統自動推送至河南政務服務網“惠民惠農補貼查詢”專欄,提供個人線上查詢。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靈活采用事前現場抽查審核、事中隨機抽查、事后專項核查、大數據輔助核對等手段,強化對補貼資金的審核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委托代發補貼資金金融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其嚴格履行相關協議,提高金融服務能力,確保補貼資金打卡發放及時、準確。
第二十四條 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強化審計監督和監督檢查,對存在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截留私分、優親厚友等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參照本操作規程,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補貼資金發放操作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焦作市財政惠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焦財辦〔201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惠民惠農財政補貼項目調整變更申請表
附 件
惠民惠農財政補貼項目調整變更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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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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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整變更的補貼項目名稱 |
四字簡稱 |
項目級次 |
補貼類別 |
補貼資金來源 |
調整變更類型(新增/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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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對象 |
補貼標準 |
責任處(科、股)室 |
政策咨詢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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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變更理由(政策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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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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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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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 此表由提出申請的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填寫。
2.“調整變更理由”要寫明政策依據,后附政策文件、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