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體 育 總 局
2022年1月28日
附件
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于支持和鼓勵各地體育行政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根據公共體育場館對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情況、成本支出情況,以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突出重點、合理安排、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體育總局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提供資金分配測算相關數據,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并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下達資金預算。地方財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分配下達本行政區域資金,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按資金使用范圍組織預算執行。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在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過程中,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相關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資金補助范圍為:各地體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達到《公共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要求的縣級及以上公共體育場館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統稱體育場館),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達到體育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內健身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條 補助資金用于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公益性體育培訓、體育場館日常維護、能源費用、設備器材更新、體育場館信息化服務等運營環境改善。
第八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貼補貼、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不得用于償還債務。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
第九條 財政部會同體育總局按照規定組織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條 達到《公共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要求的體育場館,于每年7月31日前將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年度情況(采用當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數據,下同)逐級報送至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并在國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臺公開。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年度情況,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于8月31日前向體育總局申報補助資金,可以按照實際需求填寫申報金額,也可以不填寫具體金額。
體育總局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開展補助資金因素測算工作,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審核下達。
財政部于10月31日前按規定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后,應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體育總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預算下達情況抄送同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體育場館數量、體育場館健身場地開放面積、健身場地年接待人次。
體育場館數量因素(權重50%),指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的體育場館數量。
體育場館健身場地開放面積因素(權重30%),指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健身場地面積。
健身場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權重20%),指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健身場地年接待人次。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分配采用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工作情況系數作為調節系數。
財政困難程度系數,體現不同地區財力差異,對分配結果予以調節。
年度工作情況系數,結合體育場館開放服務監督檢查結果確定,某省的體育場館如果被體育總局認定存在重大問題,該省年度工作情況系數為0.9,其他省為1。
體育場館存在重大問題的情況包括:未按要求公開信息、申報材料失實、未按規定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發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等事故或事件。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分配公式為:
某省因素得分=某省體育場館數量/∑各省體育場館數量×50%+某省體育場館健身場地開放面積/∑各省體育場館健身場地開放面積×30%+某省健身場地年接待人次/∑各省健身場地年接待人次×20%;
某省調節后因素得分=某省因素得分×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工作情況系數;
某省補助資金額度=某省調節后因素得分/∑各省調節后因素得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體育場館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補助資金,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分賬核算,并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補助資金的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補助資金的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體育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強化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范性。體育場館應當定期向本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定期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體育場館開放服務年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于每年8月31日前將結果報送體育總局,并在國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臺公開對體育場館開放服務的綜合評價情況。
第二十二條 體育總局會同財政部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補助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體育總局負責解釋。省級財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4〕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