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辦〔2010〕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焦作市市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焦作市市級政府公物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和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推進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集約化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處置規范、監督到位的國有資產有效運行機制,根據《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在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國家、省另有規定的以外,下列資產納入焦作市市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管理范圍:
(一)經市委、市政府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會議、大型活動、展覽和文體等活動購置的資產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上繳的國有資產。
(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交舊換新”管理辦法更新置換出來能夠正常使用的資產。
(四)執法(執罰)機關依法沒收的物資(執行稅收法律、法規所沒收的物品除外)。
(五)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購置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六)經批準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所有國有資產。
(七)經批準合并的行政事業單位剩余國有資產。
(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超編配置的國有資產。
(九)其他按規定不應歸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
第四條 公物倉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管理,優化配置原則。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原則。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原則。
(四)公開透明,處置規范原則。
第五條 公物倉資產按照用途分為房屋建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儀器儀表及量具、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倉資產的職能部門,對公物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制定公物倉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公物倉資產管理制度,確保各項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公物倉資產的配置、收繳、調撥、使用和處置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公物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公物倉運轉經費的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下設資產管理機構,負責對公物倉資產的收繳、保管、處置實施等事項的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物倉資產的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二)負責公物倉資產處置工作的具體組織,及時上繳資產處置收益。
(三)負責督促行政事業單位及時上繳或歸還公物倉資產。
(四)負責建立公物倉資產信息平臺,及時提供公物倉資產供求相關信息,按月編制資產存量報表。負責對公物倉資產數據信息及時納入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五)定期向財政部門匯報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繳、調撥、借用、歸還公物倉資產等事項。
(二)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公物倉資產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調撥、借用、歸還公物倉資產的報批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并確保公物倉資產在使用期間的安全完整。
(四)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資產收繳管理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凡單件原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單位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但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均應上繳公物倉。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理,所得價款按照財務制度執行,及時入賬。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更新置換出來的能夠正常使用的舊資產,應在購到新資產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舊資產上繳公物倉。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執罰)機關收繳的各類罰沒物資應在案件結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罰沒物資上交公物倉統一管理,也可將未結案資產交公物倉托管。
第十三條 經市委、市政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大型會議、展覽和文體等活動的所有資產(包括購置、借用、調撥、捐贈、獎勵等方式取得的),應在活動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資產使用單位上繳公物倉。
第十四條 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合并的行政事業單位,其所有資產全部移交并入單位。經財政部門清查核實的多余資產,應在合并調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全部上繳公物倉。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超編配置的資產,應按規定上繳公物倉。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撤銷時,其所有資產(包括購置、借用、調撥、捐贈、獎勵等方式取得的)應在機構撤銷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資產使用單位上繳公物倉。
第四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七條 公物倉資產可調撥和借用給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使用。調撥或借用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批準后,與資產管理機構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經市委、市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活動(含會議)及迎接國家、省等上級部門考察工作等所需資產,應通過公物倉進行調配。公物倉內資產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單位辦理公物倉資產借用手續;對公物倉內資產不能滿足工作需要,需購置時,由使用單位提出購置申請并在落實好財政資金的前提下,由資產管理機構通過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等進行集中采購并登記公物倉資產帳,使用單位與資產管理機構辦理借用手續。
第五章 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
第十九條 公物倉資產的處置,由資產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批準。
(一)批準拍賣的資產,由財政部門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保留價。資產管理機構與拍賣交易機構依法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成交確認后,憑《成交確認書》與資產受讓人辦理資產交割手續。拍賣變現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專戶。
(二)批準報廢的資產,必須交由市政府指定的廢舊物資回收部門,依法進行報廢處理,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專戶。
第六章 倉儲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實物管理。資產管理機構應對公物倉資產進行分類或分區保管、定期查驗,及時維護和保養,以保證公物倉內資產完好、性能穩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賬卡管理。資產管理機構應按規定設置公物倉資產登記簿和資產卡片。資產登記簿按照使用狀態分為庫存資產登記簿和外借資產登記簿。資產登記簿按照增減日期序時登記,以反映資產的使用、保管和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卡片應記載資產的編號、名稱、規格、購置日期、價值等詳細資料,一物一卡。
第二十二條 清查盤點。資產管理機構應按月對所保管資產進行盤點,每年12月份進行全面清查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非正常短缺、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責任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資產入庫應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移交入庫。移交單位上繳資產時,應填制《焦作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移交(調撥)審批表》(附表1),并附資產的相關憑證、資料(如購貨發票、記賬憑證復印件、購貨合同、權屬證明、產品說明書、保修證明等;車輛附車輛登記證書、行車證、購置稅、保險、鑰匙等)。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由資產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入庫。移交單位據此核減單位資產賬,資產管理機構據此登記公物倉資產賬,財政部門留存備查。
(二)歸還入庫。借用單位歸還資產時,應填制《焦作市政府公物倉資產歸還單》(附表2),并附《焦作市政府公物倉資產借用單》(附表3)及借用相關手續,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交資產管理機構驗收入庫。資產管理機構據此在庫存資產登記簿中登記,同時在外借資產登記簿中核銷。
第二十四條 資產出庫應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調撥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調撥使用的,由接收單位填寫《焦作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移交(調撥)審批表》。資產管理機構據此辦理出庫手續,在庫存資產登記簿中核銷,接收單位據此登記固定資產賬,財政部門留存備查。
(二)單位臨時借用。公物倉資產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臨時借用的,由借用單位填寫《焦作市政府公物倉資產借用單》,并與財政部門簽訂借用協議,在繳納風險抵押金后,資產管理機構辦理出庫手續,同時在外借資產登記簿中登記,在庫存資產登記簿中注明原因。
(三)資產處置。公物倉資產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公開拍賣、報廢、報損及捐贈的,由財政部門填寫《焦作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表4)。資產管理機構據此辦理出庫手續,登記公物倉資產賬,并在庫存資產登記簿中核銷。
第二十五條 公物倉運作所需經費在市財政局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配置、處置國有資產,隱瞞、拖欠、截留、侵占或私分國有資產收入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及各部門以前發布的文件中,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