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財政局:
為規(guī)范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jù)《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15〕143號)和《省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豫財路救〔2015〕5號)等規(guī)定,研究制定了《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6年7月15日
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資金需求,促進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jù)《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15〕143號)和《省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豫財路救〔2015〕5號)等規(guī)定,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救助基金的資金,是指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救助基金辦”)依法籌集管理的救助基金。包括:
(一)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核撥的補助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馁Y金;
(四)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
(五)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所得價款;
(六)救助基金孳息;
(七)社會捐款;
(八)其他資金。
第三條 市級救助基金撥付遵循“統(tǒng)籌兼顧、注重績效、科學分配、合理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二章 撥付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市救助基金辦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縣(市)撥付市級補助資金:
(一)已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或明確管理部門并有專職工作人員;
(二)按規(guī)定開設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三)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健全;
(四)依法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 市救助基金辦根據(jù)市級救助基金收入和縣(市)救助基金墊付使用等情況,確定資金補助金額,原則上按季度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條 市級救助基金對縣(市)的補助,按以下因素測算:
(一)縣(市)當年機動車保有量,權重為30%。
(二)縣(市)救助基金墊付情況,權重為70%。依據(jù)縣(市)實際墊付的喪葬費用和醫(yī)療搶救費用。
第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撥付補助資金:
(一)撥付的市級補助資金墊付支出進度不足50%的;
(二)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辦認定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市救助基金辦申請撥付救助基金:
(一)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二)基金墊付規(guī)模超出本級墊付能力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辦認定的特殊事項。
以上,需提供書面申請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資金事項說明,目前基金收支情況、已墊付基金情況及追償手段;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鑒定及處理意見;
(三)特殊事項有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市救助基金辦需要的資料。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結轉使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基金使用范圍。
第十條 各縣(市)救助基金專戶發(fā)生變更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在完成變更手續(xù)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市救助基金辦備案。
第十一條 市救助基金辦對各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對補助資金依法監(jiān)督檢查,并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跟蹤評價。
第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騙取或挪用市級補助資金,拒絕或妨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救助基金辦負責解釋。
焦財金【2016】23號 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