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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2016072200019472 信息分類: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名       稱: 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文       號: 焦財金【2016】23號
發(fā)布日期: 2016-07-22 15:00:00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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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焦財金【2016】23號

  各縣(市)財政局:

為規(guī)范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jù)《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15143號)和《省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豫財路救20155)等規(guī)定,研究制定了《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6715

 

 

 

 

 

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guī)范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資金需求,促進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jù)《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15143號)和《省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豫財路救20155)等規(guī)定,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救助基金的資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市救助基金辦依法籌集管理的救助基金包括:

(一)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核撥的補助資金;

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馁Y金;

)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

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所得價款;

救助基金孳息;

社會捐款;

其他資金。

第三條  級救助基金撥付遵循統(tǒng)籌兼顧、注重績效、科學分配、合理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二章  撥付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市救助基金辦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縣(市)撥付市級補助資金:

(一)已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或明確管理部門并有專職工作人員;

(二)按規(guī)定開設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三)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健全;

(四)依法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  市救助基金辦根據(jù)級救助基金收入和縣(市)救助基金墊付使用情況,確定資金補助金額,原則上按季度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條  級救助基金對縣(市)的補助,按以下因素測算:

(一)縣(市)當年機動車保有量,權重為30%

(二)縣(市)救助基金墊付情況,權重為70%。依據(jù)縣(市)實際墊付的喪葬費用醫(yī)療搶救費用。

第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撥付補助資金:

(一)撥付的級補助資金墊付支出進度不足50%的;

(二)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辦認定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市救助基金辦申請撥付救助基金:

(一)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二)基金墊付規(guī)模超出本級墊付能力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辦認定的特殊事項。

以上,需提供書面申請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資金事項說明,目前基金收支情況、已墊付基金情況及追償手段;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鑒定及處理意見;

(三)特殊事項有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市救助基金辦需要的資料。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結轉使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基金使用范圍。

第十條  各縣(市)救助基金專戶發(fā)生變更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在完成變更手續(xù)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市救助基金辦備案。

第十 市救助基金辦對各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對補助資金依法監(jiān)督檢查,并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跟蹤評價。

第十  對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騙取或挪用級補助資金,拒絕或妨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章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救助基金辦負責解釋。

焦財金【2016】23號 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