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焦財采購罰〔2021〕第5號
當事人:海隆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金水東路85號2號樓13層1306號
法人代表:朱貴樂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21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豫財購〔2021〕4 號)的有關精神和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21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焦財采購[2021]4號)的要求,在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中,你單位代理的“國有焦作林場2020年中央財政林木良種苗木補貼項目”(編號:焦公資采購G2020—150號)項目:(1)評定標準中指標沒有量化;(2)公告的內容采購項目的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情況介紹等內容不完整、格式不規范。以上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七條第二項;《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規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三條。
以上事實有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明等資料為證。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七)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十六條第二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焦作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