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焦財采購罰〔2021〕第4號
當事人:焦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地 址:焦作市山陽區焦東南路3188號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21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豫財購〔2021〕4 號)的有關精神和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21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焦財采購[2021]4號)的要求,在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中,你單位采購的“焦作市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網絡日常監測項目”(編號:焦公資采購F2020-051號)項目中評定標準中指標沒有量化。以上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以上事實有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明等資料為證。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七)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焦作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