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財資〔2017〕102號
焦作市財政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對外有償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市政府辦公室于2012年印發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焦政辦〔2012〕8號),要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必須按照程序和權限進行報批或備案。近幾年來,大多數有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事項的單位能夠到市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和備案,但仍有個別單位未經審批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或對外投資、擔保,還有個別單位對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提高審批認識,強化報批工作
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因此各行政事業單位改變資產配置用途,將國有資產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投資、入股、合資、聯營等)和擔保等方式對外有償使用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市財政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
二、進一步完善報批資料
(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需完善以下手續
1.資產有償使用申請報告及《焦作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2.擬出租、出借資產的權屬證明;
3.能夠證明出租、出借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單、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復印件;不能證明出租、出借資產價值的,要提供資產的評估報告;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以及擬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5.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無主管部門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材料。
(二)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需完善以下手續
1.資產有償使用申請報告及《焦作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投資擔保申請表》;
2.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的價值有效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4.可行性報告、有關會議紀要(如屬于重大投資事項,則需同時附職工代表大會意見);
5.投資、入股、合資、合作意向書,草簽的協議或者合同;
6.被投資方或者擔保方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
7.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被投資方或者擔保方近兩年的年終財務報表;
8.經中介機構評估的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的評估報告;
9.由單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資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意見和采取公開方式實施的證明材料;
10.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無主管部門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明及材料。
三、嚴格審批程序
(一)行政單位擬將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重大事項須由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市財政局依據市政府要求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批準后方能實施。
(三)經批準后的有償使用事項須于30日內提供以下相關資料到市財政局備案。
1.出租、出借事項須提供采取招投標、競價等公開方式選取承租、承借方的證明材料和資產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意見;行政事業單位與承租、承借方簽訂的有償使用合同或協議;承租、承借方的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對外投資事項經批準后,提供正式投資合同或者協議、投資入股公司章程、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
3.事業單位資產擔保事項需補充提供與被擔保方簽訂的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協議。
(四)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的,每年年終須向主管部門報送對外投資或者擔保企業(單位)年度財務報表,并經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市財政局。
四、嚴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一)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辦理。
(二)事業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對外投資;不得將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嚴格控制事業單位非主業投資。
(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買賣期貨、股票、購買各種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貸款沒有清償以前不得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五、嚴格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益管理
按照新《預算法》規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屬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財政部門對收繳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照規定用途安排支出。
六、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
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組織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情況進行認真自查;凡未報送市財政局審批的,于2018年1月10日前到市財政局辦理報批。各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長效機制,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焦政辦〔2012〕8號)要求,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要建立對外有償使用資產的專門臺賬,專項登記、專項管理、專項考核。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及收益收繳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負起責任。
七、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將組織對各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及收益收繳情況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如發現還有未經批準擅自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以及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益的,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08號令)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2017年12月28日
(聯系電話:3121130,3121145)
焦作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