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公布修訂后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與現行管理辦法相比,資金使用范圍有所擴大,即主要用于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等(以下統稱省)開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美麗鄉村獎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等工作,實施期限至2023年,屆時將根據有關法規和農村綜合改革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與現行管理辦法相比,《辦法》對資金測算分配的規定更為細化。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辦法》分別就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美麗鄉村獎補、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等支出的測算分配進行了具體說明。同時提出,對一般公共預算保障農村綜合改革情況較好、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成效較為明顯的地區,通過定額補助實施激勵,列入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等支出方向。
對于預算下達,《辦法》規定,財政部在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一并下達各省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
在預算執行與監督方面,與現行管理辦法相比,對績效評價工作開展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辦法》要求,各地監管局應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要求,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進行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此外,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應在資金分配、競爭立項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切實加強資金項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