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
關于加強采購管理和規范采購行為有關事項
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有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持續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促進相關當事人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積極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現將《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流程工作的有關事項》《建立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關事項》《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的有關事項》《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的有關事項》四個規定(詳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流程工作的有關事項
2.建立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關事項
3.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的有關事項
4.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的有關事項
2021年2月2日
附件1
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流程工作的有關事項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行為,規范政府采購工作流程,提升采購績效,構建良好的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現就采購執行事項作出以下規定:
一、政府采購流程
(一)采購預算
1.規范預算編制。采購人應當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結合《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豫財購〔2020〕4號),認真開展可行性論證,結合項目支出內容、實際需求、支出標準、市場價格等情況全面編制采購預算。并按規定預留采購份額、價格優惠評審、強制采購、優先采購等方式,落實好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府采購政策。
2.嚴格預算執行。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并體現厲行節約,實現有序高效。未編制采購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二)采購需求
1.做好需求調研。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市場競爭充分的項目,應當自行開展市場調研;需求復雜、性質特殊的項目,可以向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相關供應商征求意見;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2.加強需求論證。采購人應當根據調研、咨詢、征求意見等情況,結合預算安排、相關可行性分析等全面論證采購需求,確保需求完整明確、科學合理。采購需求論證主要包括:內容是否完整、標準是否規范、描述是否準確、政策是否體現等。
(三)采購意向
采購意向應當盡可能清晰完整,內容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其中,采購需求概況應當包括采購標的名稱,采購標的需實現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標,采購標的數量,以及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服務、安全、時限等要求。采購意向作為供應商了解初步采購安排的參考,采購項目實際采購需求、預算金額和執行時間以預算單位最終發布的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為準。
(四)采購計劃
1.科學編制計劃。采購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采購預算、采購政策以及市場調查情況等,科學合理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通過“焦作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進行備案。計劃應當包括實施時間、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等內容。
2.加快計劃執行。采購人應當按照采購實施計劃抓緊組織采購,加快資金執行進度,所有采購項目應于當年11月底前發布采購公告,保證項目在當年年度內采購完畢。
(五)組織采購
1.實施進場交易。根據《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版)》(若有變動按最新版執行)規定,凡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政府采購管理項目,必須進入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2.依法實施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編制采購文件、發布采購公告、組織采購評審、確定采購結果,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3.減少提供材料。實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的不得要求供應商再提交紙質材料;對于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供應商,不得再要求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及時發布結果。采購項目確定中標(成交)結果后,應當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應當告知其未通過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向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告知其評審得分及排序。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相關供應商可就未中標(成交)原因提出詢問。采購項目廢標的,應當制作廢標通知書,并將廢標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或響應人。
5.做好相關澄清。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對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同時告知全體投標人。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采購文件編制的,還應當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
(六)質疑答復
1.提高答復效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鼓勵提高質疑答復效率,對不需經過論證即可作出判斷的質疑,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2.提升答復質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答復。答復應當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內容全面、意見明確,不得出現答復內容含糊不清、模棱兩可、敷衍了事、答非所問、內容不全等情況。
(七)合同訂立
1.壓縮簽訂時限。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
2.規范簽訂內容。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采購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及方式、驗收要求、質量糾紛解決方式、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3.依法依規履約。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和終止采購合同,對于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4.及時合同公告和備案。采購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焦作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進行合同公告和備案。
(八)履約保證金
1.豐富履約保證金形式。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供履約擔保,采購人不得要求供應商以現金或強制特定形式提供履約保證金。
2.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未按期退還的,應當按約定條款支付利息或滯納金。
(九)履約驗收
1.明確驗收程序。采購人應按照《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的有關事項》要求(見附件3),根據國家、行業驗收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驗收方案,明確驗收時間、方式、程序和內容等事項,組成驗收小組,在收到供應商項目驗收建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采購項目組織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特種設備,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對于工程類項目,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進行驗收。
2.規范驗收報告。采購人應根據驗收工作組的《驗收結果意見書》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與采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內容掛鉤。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應當存檔備查。驗收報告應當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等事項,對驗收結論、履約情況等明確表態。
(十)資金支付
1.執行預付款制度。采購人可在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前向中標成交供應商預付一部分合同資金,進一步緩解中標成交供應商運營壓力和交易成本。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采購人向供應商支付預付款的,可要求供應商提交預付款保函。預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標采購文件和合同中約定。采購人要合理運用信用信息,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商加大首付款或預付款比例。
2.提高支付效率。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符合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應當及時支付資金。超過合同約定支付期限的,應當按約定條款支付利息或滯納金。未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十一)資料歸檔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相關材料進行歸檔。采購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購代理機構注銷的,應當向采購人移交采購檔案。
二、相關工作要求
(一)信息公開要透明
1.采購信息與計劃要關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據“焦作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備案的采購計劃,實施采購意向、采購信息、中標信息、更正信息、廢標信息、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等項目的信息發布工作。對于未進行采購計劃備案的項目,不予安排和實施采購。
2.采購意向公開要提前。采購人應根據部門預算安排及時在“焦作市政府采購網”定期或不定期公開發布采購意向。其中:部門預算批復前公開的,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為依據;部門預算批復后公開的,以部門預算為依據。執行中新增采購項目應當及時公開。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
3.信息公開要素要完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焦作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嵌入的公告模式內容,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采購文件應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發布(提前公開的除外)。
(二)切實降低交易成本
1.鼓勵免收采購文件費。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政府采購的項目(包括網上在線獲取采購文件)不得收取采購文件費。暫未實現在線獲取采購文件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免收采購文件費。
2.全面取消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豫財購〔2019〕4號)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3.非現金形式收取履約保證金。采購人對于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應在采購文件明確政府采購流程(八)規定的繳納方式收取,繳納方式由供應商自主選擇,不得作特定要求。收取比例不得超過采購合同金額的3%。
(三)壓縮結果確定時限
1.自行組織采購。采購人應當在評標(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于1個工作日內公告結果,同時發送中標(成交)通知書。
2.委托代理采購。除授權評標(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供應商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評審)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將評標(評審)報告報送至采購人,采購人應于2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逾期或無正當理由未確認的,視為認可評標(評審)結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1個工作日內公告結果,同時發送中標(成交)通知書。
(四)規范質疑和投訴處理
各縣(市)區財政局在“焦作市政府采購網”公開了供應商投訴舉報受理渠道,包括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載明具體質疑投訴渠道和方式,方便供應商維權。同時,在處理過程中,要視情況作出暫停采購行為的決定,不得在沒有實際證據和依據的情況下,即作出暫停采購行為的決定,在維護投訴人權益的前提下,也要保障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政府采購內控制度
采購人應根據《建立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關事項》要求(見附件2),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和機制、完善規范措施和流程,形成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清晰、程序規范、環節可控的政府采購內部運轉和控制制度。
(六)強化支持企業發展政策功能
1.執行好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一是預留份額政策。對于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對于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價格評審優惠政策,對未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評審時應給予小微企業報價6%-10%(工程項目為3%-5%)的價格扣除。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在原報價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企業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2.落實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作為保市場主體的一項重要舉措,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告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在中標(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購合同向融資機構申請貸款,讓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直達投標企業。
(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1.堅持公平公正采購意識。采購人是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不斷強化法律意識、市場意識,尊重市場主體依法合理的訴求,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2.推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各縣(市)區、各部門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采購措施時,要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避免出臺的政策措施中出現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問題。各縣(市)區財政局要持續清理影響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禁止以各種方式、理由干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當事人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要為各方主體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開展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創造良好的體制、機制環境。
附件2
建立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關事項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持續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要求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作出具體事項如下:
一、工作目標
采購人應以“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為原則,通過建立健全制度和機制、健全和完善相關政府采購內控風險防范措施。完善規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規、運轉高效、風險可控、問責清晰的政府采購內部運轉和控制制度。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增強政府采購領域依法行政意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
二、工作任務
(一)落實主體責任
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求,以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為核心,全面落實“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采購人負責本單位、本系統政府采購的全過程管理,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科學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需求,全面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嚴格按照采購計劃內容依法、合規開展采購各階段活動,依法及時公開政府采購信息,認真制定審核采購文件,及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嚴格規范開展履約驗收和采購結果評價,及時支付采購資金,依法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和監督檢查工作,妥善保存政府采購檔案等。
(二)防范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相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法律責任”章節對采購人的法律責任均有明確清晰地界定。采購人應切實提升法治觀念,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提高監管水平,切實防控政府采購執行與監管中的法律風險。
(三)優化營商環境
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建設是我市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采購人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自覺主動站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和優化我市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的高度,嚴格依法依規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推進我市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舉措落地落實。
三、主要措施
(一)實施歸口管理
采購人應當明確內部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執行管理。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職責與分工,建立政府采購與預算、財務(資金)、資產、使用等業務機構或崗位之間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工作。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明確與所屬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管理、執行等方面的職責范圍和權限劃分,細化業務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采購執行管理,強化對政府采購政策落實的指導。
(二)合理科學設崗定責
采購人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和責任主體,細化各流程、各環節的工作要求和執行標準。建立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對高風險、重點環節的相關業務,實行“一事多崗”,由2人以上共同辦理,并明確主要負責人。嚴格執行輪崗交流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應當定期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在崗監督、離崗審查和項目責任追溯制度,對輪崗后發現在原崗位工作期間存在政府采購違法違紀行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三)增強采購計劃性
采購人應當提高編報與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實施計劃的系統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嚴肅性,制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執行時間表和項目進度表,有序安排采購活動。
(四)完善決策機制
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政府采購事項集體研究、合法性審查和內部會簽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對于涉及民生、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等重點環節時應建立集體決策制度,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法律、技術咨詢或者公開征求意見,決策過程要形成完整記錄。
(五)明確時限要求
采購人應當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對信息公告、合同簽訂、變更采購方式、采購進口產品、答復詢問質疑及其他有時間要求的事項,要細化各個節點的工作時限,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六)強化內部審核監督制度
采購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細化內部審核的各項要素、審核標準、審核權限和工作要求,實行辦理、復核、審定的內部審核機制,對照要求逐層把關。采購人還應當發揮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的監督作用,加強對采購執行和監管工作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暢通問題反饋和受理渠道,有效分析、預判、管理、處置風險事項。
(七)強化利益沖突管理
采購人應當厘清利益沖突的主要對象、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明確與供應商等政府采購市場主體、評審專家交往的基本原則和界限,細化處理原則、處理方式和解決方案。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四、主要業務內部控制防控風險點
為便于各單位更好的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市財政局編制了《采購人政府采購業務內控風險指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見附件),供各單位在建立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時參考。《綱要》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的,各單位應及時按照國家規定調整其政府采購內控制度。
五、抓好貫徹落實
(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規定,參考《綱要》,抓緊梳理和評估本單位政府采購執行和監管中存在的風險,進一步明確標準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逐步建立以落實預算績效目標為導向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二)2021年3月10日前,市直各預算單位要將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并加蓋公章,報送市財政局備案后嚴格執行。同時,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工作,各預算單位須從本單位正式在職在編人員中確定1名政府采購指導人員,負責指導和協調內部政府采購業務、辦理政府采購手續、接受財政部門培訓等工作。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將確定的政府采購指導人員信息,通過“河南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中的“個人資料”模塊進行完善。指導人員應當保持相對固定,若有變更,務必及時更新。
附件
采購人政府采購業務內控風險指引綱要
一、預算編制環節內控風險點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33條
(二)采購形式的確定
1.集中采購目錄之內的項目為集中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限額標準以上的為分散采購項目。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7、8條
2.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條
3.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采購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9條
(三)采購方式的確定
1.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7條
2.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3條
3.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8條
4.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8條
5.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依法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
6.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38條
7.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40條
(四)編制采購計劃
1.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9條
2.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采購人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 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 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 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 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 60%。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20〕46號)第6、7、8條
二、采購環節內控風險點
(一)采購委托
1.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8條
2.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0條
3.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9條
4.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參考依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二)制定招標文件(采購需求)
1.采購人負責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負責組織確定本單位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需求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對采購需求進行書面確認。
參考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5條
3.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5條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
5.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9條
6.各級政府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要優先采購節能產品,對部分節能效果、性能等達到要求的產品,實行強制采購,以促進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降低政府機構能源費用開支。
采購單位應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對節能產品的優惠幅度,以及評審標準和方法等,以體現優先采購的導向。
同時,采購招標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節能產品或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以達到充分競爭、擇優采購的目的。
參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
7.各級政府部門在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時,必須采購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件的計算機產品。
參考依據:《關于政府部門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采購已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件產品的通知》(國權聯〔2006〕1號)
8.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要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不得采購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的產品。
采購人采購的產品屬于清單中品目的,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清單中的產品。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載明對產品(含建材)的環保要求、合格供應商和產品的條件,以及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
參考依據:《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
9.對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實施品目清單管理。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根據產品節能環保性能、技術水平和市場成熟程度等因素,確定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的產品類別及所依據的相關標準規范,以品目清單的形式發布并適時調整。不再發布“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
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于品目清單范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
參考依據:《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10.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0條
11.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文件中應當載明優先采購向我國企業轉讓技術、與我國企業簽訂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的供應商的進口產品。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7條、第15條
12.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采購活動組織開始后才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采購活動,屬于違規行為。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
參考依據:《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13.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條
14.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1條
15.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1.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2.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3.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4.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5.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6.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7.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7條
16.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參考依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第21條
17.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 6%—10%(工程項目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 30%以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 2%-3%(工程項目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 1%—2%作為其價格分。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20〕46號)第5、9條
18.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5條
19.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7條
(三)招標程序
1.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2條
2.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9條
3.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參考依據:財庫〔2016〕125號《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4.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5條
5.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35條
6.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9條
7.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
(四)開標評標
1.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36條
2.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37條
3.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3條
4.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4條
5.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復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
6.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8條
7.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9條
8.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
參考依據:財庫〔2012〕6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9.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4條
10.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6條
1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2條
(五)中標、成交結果
1.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3條
2.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4條
3.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8條
4.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0條
三、合同簽訂及履約驗收內控風險點
(一) 簽訂采購合同
1.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46條
2.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9條
3.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1條
4.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3條
(二)履約與驗收
1.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41條
2.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5條
3.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4條
4.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5條
5.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口產品的驗收工作,防止假冒偽劣產品。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19條(財庫〔2007〕119號)
四、其他事項內控風險點
(一)詢問、質疑
1.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
2.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53條
3.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4條
4.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13條
5.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16條
6.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28條
(二)采購檔案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42條
2.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6條
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6條
(三)采購信息公開
1.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等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
參考依據:《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2.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1條
3.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8條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30條
5.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0條
(四)其他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參考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1條
附件3
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的有關事項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履約和驗收工作,強化采購人履約驗收的主體責任,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內部控制管理,加快合同支付進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等規定,作出具體事項如下:
一、主體責任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履約驗收工作。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積極配合和協助采購人完成履約驗收工作。
采購人應根據中標(成交)通知書、投標文件的承諾及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書面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的具體條款應當包括項目的驗收要求、與履約驗收掛鉤的資金支付條件、時間、違約及爭議處理規定、采購人及供應商各自權利義務等內容。
采購人應完善內部機制、強化內部監督、細化內部流程,把履約驗收嵌入本單位內控管理流程,加強履約驗收工作的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驗收過程中發生的專家費、檢測費等費用由采購人承擔。
二、履約驗收
(一)及時組織驗收。中標(成交)供應商按采購合同約定履約后,應書面提請采購人驗收。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供應商提請驗收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二)規范驗收程序
1.編制驗收方案。采購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完整細化編制驗收方案。驗收方案中需明確履約驗收的時間、地點、工作組人員組成類別和人數、驗收方式以及相關要求等內容。
2.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環節逐項驗收,依據采購合同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多重驗收環節的項目,前一環節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一環節的驗收;驗收小組最終對項目總體作出評價,出具合格與否的《驗收結果意見書》。
驗收小組成員由采購人自行選定,其中: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人數應為3人或以上單數;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人數應為5人或以上單數。
3.規范驗收方式。采購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驗收方式,具體如下:
(1)對于進行簡單組裝即可交付使用的貨物類項目,可在采購人指定的交貨地點當場拆除包裝物,驗收工作組現場驗收。
(2)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社會影響力較大的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采購人在成立驗收工作組前,應邀請具備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相關檢測報告,檢測所需時間不計算在驗收工作期限內。
(3)對于服務類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分期考核,結合考核情況和服務效果進行驗收。
(4)對于工程類項目,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進行驗收。
4.出具驗收報告。采購人應根據驗收工作組的《驗收結果意見書》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報告》(見附件),驗收報告應與采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內容掛鉤。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應當存檔備查(驗收報告格式見附件)。
5.及時支付資金。驗收合格后,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采購人應依法及時處理。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出現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采購人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
6.驗收結果運用。采購人根據驗收結果情況,按照誠信評價有關規定對供應商進行誠信評價。
三、監督檢查
(一)行政監督
1.檢查原則。財政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檢查內容。采購人是否制定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采購人是否開展了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采購人驗收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采購人對于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報告和處理等。
(二)社會監督
1.對于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通知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2.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監督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于出具驗收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違規處理
1.采購人、供應商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和履約過程中有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行為的,分別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組織履約驗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附件
焦作市市直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驗收報告
項目合同基本情況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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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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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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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成交)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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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成交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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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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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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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驗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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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
履約情況 |
1.履約質量:好□一般□較差□
2.履約時間:提前□按時□延期□
3.服務態度:好□一般□較差□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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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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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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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件4
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的有關事項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 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的監督管理,不斷規范代理機構執業行為,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事項如下:
一、加強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五條規定,凡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其專職從業人員兩年內至少參加一次有關部門或社會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知識培訓,培訓結果納入監督考核內容,未參加培訓的予以通報。
二、規范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除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外,代理機構不得支付應由采購人支付的費用,變相增加供應商交易成本;支付標準要嚴格執行《焦作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焦財采購〔2017〕6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并退回或補齊相關費用。
三、強化履行評審數據核對職責。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等有關規定,代理機構應在評標(評審)結束后,加強對否決投標(響應性)文件的有效性、價格分計算的準確性、客觀分評審的一致性、評審分值畸高或畸低的合理性、分值匯總的正確性、分項評分的標準性等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并簽字確認。經核對出現錯誤,評標(評審)委員會拒絕復核或說明理由的,應予記錄并報財政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處理投訴、舉報等問題線索中發現代理機構未履職核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切實降低供應商采購交易成本。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府采購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和精神,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活動中,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包括非招標采購方式);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政府采購的項目(包括網上在線獲取采購文件)不得收取采購文件費。凡不按規定執行的,予以通報并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暫停代理我市政府采購項目。
五、規范非政府采購項目代理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屬于非政府采購行為,各代理機構在代理時,不得向響應或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包括成交服務費用在內的任何費用。確因成本需要收費的,應由采購人支付相關費用。
六、完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機制。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九條規定,我市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定向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加強對代理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應涵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更、信息公告、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合同管理、質疑答復、執行營商環境政策等環節。檢查結果要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