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柜臺業務開辦機構:
為進一步拓寬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稱地方債)發行渠道,更好滿足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者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和《財政部關于開展通過商業銀行柜臺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工作的通知》(財庫〔2019〕1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柜臺(以下稱柜臺)發行地方債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地方債柜臺發行工作的重要意義
地方債柜臺發行是地方債發行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地方債發行管理,豐富投資者結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自2019年試點以來,柜臺發行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進一步拓寬了地方債發行渠道,有效激發了社會投資活力,吸引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地方建設和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滿足了人民群眾投資理財需求。當前國內經濟面臨復雜嚴峻形勢,國際環境發生深刻變化,進一步全面推進地方債柜臺發行對于做好“六保”工作,落實“六穩”任務,促進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地方債柜臺發行工作,不斷培育柜臺發行市場,加強人員業務培訓,做好市場調研和機構溝通,積極推進地方債柜臺發行工作。
二、合理確定地方債柜臺發行的品種、期限、頻次和規模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地方債項目收益、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特點、柜臺市場需求等,科學合理確定地方債柜臺發行的品種、期限、頻次和規模。
(二)通過柜臺發行的地方債以中短期為主,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優先選擇具有本地區特點、項目收益較高的債券,期限方面優先考慮安排5年期以下(含5年期)債券。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地方債柜臺發行工作,原則上已開展過的地區2021年安排柜臺發行應不少于兩次,確保已建立起來的發行渠道持續暢通,未開展過的地區應至少安排一次。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柜臺業務開辦機構的聯系,充分了解投資者需求,合理確定地方債柜臺發行規模。
三、及時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于債券額度下達后及時向財政部報送地方債柜臺發行計劃,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前報送下季度發行計劃(具體到月份),包括債券類型、債券期限、當期柜臺計劃發行量、當期債券總量、發行時間等(見附件)。財政部將結合債券市場情況,按照“先備案先安排”的原則,統籌協調各地區分批開展,并及時將安排情況反饋地方財政部門。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月度和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中披露柜臺發行安排,并按規定及時公開債券發行相關信息,為投資者購買柜臺地方債和市場宣傳籌備等預留充足的時間。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期柜臺發行結束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交相關發行情況。
四、擇優選取柜臺業務承辦機構
(一)地方債柜臺發行前,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已取得柜臺業務開辦資質的地方債承銷團成員范圍內,按照“公開、自愿、擇優”的原則,結合柜臺業務開辦機構報送的柜臺地方債分銷意愿,以前年度政府債券和政策性金融債分銷數量、宣傳推廣途徑、營業網點數量、電子銀行(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開通情況等,選取柜臺業務承辦機構。
(二)地方債柜臺發行前,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柜臺業務承辦機構簽署分銷協議,明確地方債的柜臺分銷時間、分銷方式、分銷限額及未分銷部分處理方式、對柜臺業務承辦機構實際分銷比例的考核,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有關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與承辦機構確定分銷協議的有效期。
(三)年度中,地方財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需要增加本地區地方債柜臺業務承辦機構,增補程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五、加強地方債柜臺發行宣傳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地方債柜臺發行宣傳,柜臺業務開辦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符合條件的發行場所等,要創新宣傳渠道和方式,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工作。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統一對外宣傳口徑,發行前向媒體和柜臺業務承辦機構等提供地方債柜臺業務問題解讀材料,督促配合宣傳的相關機構在發行前、分銷期等關鍵節點進行多渠道、多類型的廣泛宣傳。
(三)柜臺業務承辦機構應當統籌各方資源力量,抓好宣傳營銷、人員培訓等關鍵環節,發行前應當充分開展市場調研,梳理摸排潛在客戶,做好柜臺地方債的客戶資源儲備。
六、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提供數據信息
柜臺業務開辦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場所等應當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及時收集市場信息和意見建議,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地方債柜臺發行工作順暢,如遇涉及地方債柜臺發行的重大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加強地方債柜臺報價監測,及時統計匯總柜臺發行數據并報財政部門。
七、強化柜臺業務開辦機構相關職責
(一)柜臺業務開辦機構開展地方債柜臺發行前,應當提前告知發行場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配合開辦業務。
(二)柜臺業務開辦機構應當不斷提高營業網點柜臺發售地方債的服務水平,研究完善便捷投資者通過柜臺購買地方債的途徑和流程。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挖掘地方債價值屬性,突出地方債安全系數高、投資起點低、交易靈活、收益穩健等特點,并結合柜臺地方債可交易屬性,提示投資者理性看待債券價格波動。
(三)發行結束后,柜臺業務開辦機構應當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柜臺業務管理相關規定,為投資者提供報價交易等服務,提高柜臺市場流動性。
(四)柜臺業務開辦機構通過其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銷售地方債,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與地方債柜臺發行相關的披露信息應當及時、完整、準確、有效地向投資者傳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
地方債柜臺發行的區域范圍、定價方式、分銷期安排、手續費率等相關事宜,按照《財政部關于開展通過商業銀行柜臺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工作的通知》(財庫〔2019〕11號)規定執行。
財 政 部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