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
一、辦理流程
特別說明:
以上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不允許轉交受害人(家屬)。
單方事故、非機動車肇事的,不在本基金墊付范圍。
二、公安交警部門職責
1.及時在管理系統進行墊付事故錄入操作,按時發出墊付通知。
2.協助救助基金服務站對已墊付款進行追償。
三、墊付實務操作
凡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15〕143號)》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從救助基金中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害人接受搶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救助基金管理系統內添加事故信息并發出墊付通知,同時打印《救助基金墊付通知書》書面告知醫療機構,當受害人轉院或死亡,應在救助基金管理系統內進行“轉院操作”或者“喪葬操作”。在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3日內,上傳事故責任認定書至系統,通知救助基金服務站。
四、追償實務
1.于墊付通知書下發前向事故當事人下發《救助基金墊付款償還告知書》,一式兩份,由所有事故當事人簽字確認,并在事故卷宗內存檔。
2.基金墊付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交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服務站提供認定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3.在道路交通事故調解過程中,及時通知救助基金服務站工作人員參加。
4.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未達成協議說明)上需標明救助基金墊付情況(墊付日期、金額等),以及各責任方應承擔的償還比例及金額。
5.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需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救助基金服務站。
6.向救助基金服務站提供事故責任人信息,包括肇事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等追償所需證件的復印件。
五、區域劃分
原則上,依法應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及時墊付。
省高速交警管轄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省級救助基金墊付。
其他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級救助基金墊付。
機場等非地方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接受搶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所在地救助基金墊付。
喪葬費用
一、業務辦理流程
二、關于喪葬費的相關解釋
喪葬費墊付項目限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遺體喪葬所必需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殯葬基本服務項目,不包括殯葬延伸服務費用(選擇性費用)和公墓費用,具體參照當地民政部門關于殯葬機構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三、救助基金墊付申請流程
1.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家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火化證明和受害人親屬身份證明等,向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服務站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2.救助基金服務站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按照有關標準將墊付喪葬費用直接支付殯葬機構,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殯葬服務機構收到墊付的喪葬費用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服務站出具收款票據原件。
四、申請墊付所需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喪葬費用墊付通知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加蓋公章);
2.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3.受害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明、與受害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6.受害人的死亡證明或尸檢報告、火化證明;
7.喪葬費用清單;
8.喪葬費用收據(墊付后補充);
9.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五、注意事項
1.喪葬費用的墊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文件。
2.受害人親屬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尸檢結束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3.可以享受惠民殯葬政策的受害人,其喪葬費用應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4.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殯葬機構、受害人親屬或者遺產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服務站,就已經墊付的喪葬費用向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醫療機構
一、業務辦理流程
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豫政辦〔2015〕143 號)》第六條,醫療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二、墊付范圍
1.搶救費解釋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搶救費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墊付超過 72 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作出書面說明,內容應包含超72小時原因、病情進展、各項生命體征介紹等。
2.墊付申請審核依據
搶救期間產生的費用應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原則,且在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以內,同時符合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三、救助基金墊付申請流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監理部門應當在受害人接受搶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醫療機構;
2.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服務站遞交相關證明材料,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3.救助基金服務站收到相關材料后,提交省級救助基金服務中心進行審核;
4.經審核符合墊付規定的,由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將相關費用直接劃入醫療機構賬戶。不符合墊付規定的向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5.醫療機構應在搶救結束后做好費用小結,墊付的搶救費用到賬后,醫療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服務站出具醫療費(分割)發票;
6.申請人對墊付費用申請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救助基金審核結果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由醫療機構書寫復核申請書,向救助基金服務站提出復核申請。
四、搶救費墊付所需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加蓋公章);
2.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3.醫院組織機構代碼證、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受害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身份無法確定原因的證明;
5.醫院診斷證明、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含病歷首頁(改為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搶救記錄、手術記錄、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檢查報告單等完整病歷)、醫療費分割發票(墊付后補充)、搶救費用清單;
6.轉院(診)的需提供轉院(診)證明;
7.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書面說明;
8.搶救結束當天催款通知書(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9.救助基金承辦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證明材料。
五、注意事項
1.醫療機構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督促病人及家屬及時繳納醫療費用,但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2.醫療機構提交給救助基金服務站的病歷資料,救助基金服務站將嚴格保密,所有病歷資料不對外公布,并統一在各地財政部門長期存檔。
3.各醫療機構在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時,請委托本醫院內專人辦理,不允許醫療機構委托患者(家屬)代為辦理。
4.墊付申請時,醫療機構不得提供虛假搶救費用證明材料。對于救助基金墊付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救助基金將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