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
為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的要求,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指導性目錄)編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性目錄根據部門職責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等確定,是政府購買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門填報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支出預算需求、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依據和參考。
二、各級各部門應根據需求,結合實際,將應當由政府舉辦并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納入指導性目錄。納入部門指導性目錄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目前財政預算已經安排資金的項目;
(二)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確的公共服務重點支出領域或項目;
(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本地區、本部門急需且同級財政具有相應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務項目。
三、指導性目錄原則上分為三級。其中,一級目錄可分為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以及其他事項等六大類。二級目錄是在一級目錄基礎上,結合部門的行業特點,對有關服務類型的分類和細化。三級目錄是在二級目錄基礎上,結合部門的具體支出項目特點,對有關具體服務項目的歸納和提煉。
四、指導性目錄實行分級管理、分部門編制。財政部門要推動落實分級、分部門建立指導性目錄。市級各部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指導性目錄,市以下原則上也要分部門制定指導性目錄。
五、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實際需要,部門可提出申請,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指導性目錄進行調整。未經財政部門同意,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指導性目錄。
六、各部門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和要求,分別編制本部門的指導性目錄建議,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口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會同預算和牽頭負責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機構依據本通知第二條,對部門報送的指導性目錄建議進行審核后,會同部門聯合發文,(使用財政部門對口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文號)確定該部門指導性目錄。市級各部門指導性目錄應于2016年9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審核,于2016年10月20日前發文確定。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各部門負責在本部門官方網站公布本部門指導性目錄,財政部門對口部門預算管理機構負責在財政局官方網站相應公布該部門指導性目錄。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指導性目錄所規定的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和內容,推動和監督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開展,不斷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效率。凡列入指導性目錄并已安排財政資金的事項,應逐步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對暫時未納入又確需購買服務的事項,可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調整實施。
九、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對部門指導性目錄制定、調整、公開以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十、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其指導性目錄編制管理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市級部門及其代碼
2.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