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財政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市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參照執行。
第四條 各市級預算單位應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改善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切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級財政安排資金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行目錄指導和“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二章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
第六條 市財政局編制《焦作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七條 《目錄》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分為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技術性事項、政府本身運作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四大類。
第八條 《目錄》為指導性目錄。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需求變化情況,以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管理實施情況,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分批次公布《目錄》,并視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九條市級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根據本單位職能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開展項目論證和遴選工作,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和具體項目。項目申報要保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與單位履行行政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資金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以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原則上應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規定,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明確服務事項、受益對象、購買方式、服務標準等,并在預算編制系統內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情況。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在編制購買服務預算的同時,應一并編制預算績效目標。預算績效目標應細化、量化,便于測算預算資金并作為后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績效目標主要包括:預期產出,指購買服務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預期效果,指購買服務預期產出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發展影響、服務對象或受益者滿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購買服務達到上述預期產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各業務科室要對歸口預算單位申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是否適合采取政府購買方式、是否政府采購,以及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等內容進行審核,預算績效目標不明確,未細化、量化的不予納入預算。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績效目標,應要求購買主體進行調整,審核符合規范后,在批復預算時一并反饋。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對經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具體按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現行投資評審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部門預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市級預算單位應將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年度計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市財政局。年度計劃信息應包括當年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購買主體、服務內容等。
第四章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指標下達后,購買主體應當根據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對突發性應急事項可按相關程序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先確定承接主體,再根據購買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預算額度。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按照部門預算確定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按照公開擇優、以事定費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批,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實施購買。
第二十一條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項目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預算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級預算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意見反饋機制,主動向服務對象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內容,負責監督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承接主體應按合同約定,向市級預算單位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進行財政監督檢查,并將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項目預算資金的依據。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并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行專賬核算。
第二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市級預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開展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并及時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購買服務的必要性,服務資金的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服務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服務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服務項目,可根據實際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后續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優秀且績效突出的,在安排后續資金時給予優先考慮;評價結果較差的,應及時開展整改,并可采取暫停資金撥付、縮減資金支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暫停該項服務購買等措施。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 預算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信息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等。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1.制定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2.各業務科室負責對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審核。
3.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暫緩安排、調整項目預算或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4.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市級預算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本部門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辦法,建立包括考評指標、方法等在內的績效考評體系。
2.對所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具體組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評價。
3.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合同訂立、實施進度、服務質量等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4.指導預算單位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預算單位主要職責:
1.提出項目申請,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明確服務標準、規劃服務總量、編制初步預算,報預算主管部門。
2.項目預算批復后,及時啟動項目,按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并簽訂正式書面合同。
3.項目完成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開展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并及時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4.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信息。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