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引》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指引》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答:近年來,國務院大力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在暢通金融服務毛細血管、引導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放大倍數不高、聚焦支小支農不夠、擔保費率偏高等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于“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強化正向激勵,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切實降費讓利”的要求,更好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作用,財政部在廣泛開展調研、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指引》。
《指引》的出臺,有三方面積極意義:
一是強化金融支持穩企業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解決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作出重要指示。《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要“強化對穩企業的金融支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并明顯降低費率”。出臺《指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系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將激勵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與已出臺的各項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助力做好“六穩”工作、守住“六保”底線。
二是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制度體系的關鍵一環。近年來,國家不斷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的“四梁八柱”,相繼出臺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制度,印發了《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指導意見》等綱領性文件。《指導意見》明確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準公共定位,描繪了政府性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藍圖。《指引》與《指導意見》一脈相承,改變簡單套用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績效評價指標的現狀,重構政府性融資擔保績效評價體系,有助于強化對政府性融資擔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統一指導和規范。
三是政府性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助推器。一段時期以來,在“重盈利考核”的績效評價導向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出現了“壘大戶、掙快錢、高收費”以及“裹足不前”兩種發展傾向,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發揮,《指導意見》的落實效果有待提升。《指引》突出政策導向,堅持職責定位,弱化盈利考核,強化正向激勵,著力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回歸擔保主業、聚焦支小支農、降低擔保費率、拓展業務規模,有助于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問:政府性融資擔保績效評價體系有哪些特點?
答:《指引》從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體系建設四個維度構建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歸納起來,有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政策導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標分值(在百分制中獨占40分),重點考核新增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新增1000萬元及以下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擔保費率等指標,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降低費率水平。
二是鼓勵業務拓展。在經營能力方面重點考核新增擔保業務規模、放大倍數等指標,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主動作為、擴大業務規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堅持保本微利原則,不追求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時明確經濟下行期內,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該項指標分值或暫不考核該項指標,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逆周期調節作用。
四是強化正向激勵。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擔保機構獲得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補貼、獎勵等財政支持,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優先合作,以及確定負責人薪酬、工資總額的重要依據,增強機構內生動力。
問:《指引》適用于哪些融資擔保機構?
答: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均應依據《指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為明確界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范圍,《指引》作了兩項規定:
一是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定義,即“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國有企業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二是實施名單制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對于名單外的國有控股機構,原則上不得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不得享受各級財政政策及資金支持,不得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開展業務合作。
此外,對于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統一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管理,但考慮到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定位特殊、單筆規模更小、風險相對較大的特點,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指引》另行設置了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問:擔保機構與再擔保機構共用一套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如何兼顧靈活性與可操作性?
答:考慮到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在業務模式和機構定位上的異同,《指引》在績效指標體系設置上兼顧了原則性與靈活性:
一是在指標設置上“合二為一”,選取支小支農業務占比、擔保費率、放大倍數、代償率等擔保、再擔保機構通用的評價指標,構建統一的指標體系。
二是在分值設定上“一分為二”,分別編制了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評分表,并針對再擔保機構不開展直保業務以及發揮體系龍頭作用的特點,適當降低其經營能力指標分值,提高體系建設指標分值,體現各有側重。
三是在具體操作上“統分結合”,既統一給出了各項指標的分值和評分標準,供參考使用,又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及機構特點,“因地制宜”、“量體裁衣”,適當調整指標及分值,切實增強可操作性。
問:如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答:在工作理念上,堅持“目標管理、結果導向”,即先合理設定當年經營目標,再根據各項目標實際完成情況,對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在工作程序上,本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機構當年經營計劃及上年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確定年初目標值,在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自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結果要及時反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其股東單位,并抄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