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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焦財監處〔2020〕3 號)

  焦 作 市 財 政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焦財監處 〔2020〕 3 號

   

  當事人:焦作中小企業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地  址:市山陽區豐收中路1699號

  法人代表:王龍    職務:董事長

   

  根據《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1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焦財監[2019]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豫財監[2019]10號)等有關規定,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至10月8日對你單位2018年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三公經費”及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以取得的檢查資料為依據,現將檢查結果和處理處罰決定告知如下:

  一、庫存現金未如實登記日記賬

  經核對庫存現金日記賬上年結轉5,315.00元,2018年度1月至4月未登記。從5月9日開始有發生額。但是每日的提現與支出基本相等,從5月9日至8月1日每日余額為5,315.00元,從8月14日至12月25日每日余額為5,314.00元。

  二、違規進行會計核算

  在記賬憑證上顯示,報賬時,將款項從銀行存款轉入劉小芳個人賬戶。庫存現金通過劉小芳個人賬戶進行收支。

  經核對其他應收款-劉小芳個人賬戶結算共計轉入(轉出)金額814,845.27元,如:

  12月20號憑證,劉小芳報銷費用14,058.00元,記賬憑證為收取劉小芳現金,同時又通過銀行存款轉入劉小芳個人賬戶(日期:20181207)。隨后在21號(9,856.00元)、22號(645.00元)、23號(3,457.00元)支付差旅費、通行費、加油費、餐費、辦公費等合計13,958.00元。少報銷100.00元。  

  12月84號憑證,劉小芳報銷費用7,992.10元,記賬憑證為收取劉小芳現金,同時又通過銀行存款轉入劉小芳個人賬戶(日期:20181221)。隨后在85號(894.00元)、86號(3,009.00元)、87號(1,668.00元)、88號(2,265.00元)、89號(156.10元)支付購酒、餐費、通行費、食品、圖書等合計7,992.10元。

  12月106號憑證,劉小芳報銷費用2,987.00元,記賬憑證為收取劉小芳現金,同時又通過銀行存款轉入劉小芳個人賬戶和(日期:20181225)。隨后在107號(360.00元)、108號(80.00元)、109號(85.00元)、110號(160.00元)、112號(2,300.00元)、113號(42.00元)支付通行費、餐費、辦公費合計3,027.00元。多報銷40.00元。

  以上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和《現金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有關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對你單位處以0.5萬元罰款。

  三、業務招待費支出普遍無公務函及接待清單。

  2018年度在營業費用/業務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列支招待費227,690.40元,普遍無公務函及接待單清單。

  如:2月24號憑證購酒列支招待費2,472.00元;3月33號憑證列支招待費290.00元;3月38號憑證列支招待費943.00元;12月26號憑證列支招待費3,188.00元;12月52號憑證列支招待費2,143.00元;12月70號憑證列支招待2,410.00元,均無無公務函及接待清單。

  以上事項違反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和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你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的通知》(廳字[2019]50號)和《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辦法》(財政部令第53號)第二條的規定,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你單位應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市財政局財政監督科開具一般繳款書,將罰款0.5萬元繳入市級國庫,并將繳款復印件報送市財政局財政監督科。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