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財 政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焦財監處 〔2020〕 1 號
當事人:焦作市豫劇團有限責任公司
地 址:焦作市山陽區解放中路247號人民會堂三樓
法人代表:遠江華 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根據《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1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焦財監[2019]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豫財監[2019]10號)等有關規定,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對你單位2018年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三公經費”及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以取得的檢查資料為依據,現將檢查結果和處理處罰決定告知如下:
重復領取差旅費補助40000元
2019年1月16號憑證顯示,發放韓愈巡演25場職工差旅費補助98080元,沖銷其他應付款-韓愈巡演職工差旅費掛賬金額。經與2018年11月14號憑證后附韓愈巡演差旅費結算清單與豫劇團提供的演出考勤公示表核對發現:25場韓愈巡演中有8場差旅費補助已在中原大舞臺演出差旅費補助中領?。挥?場分別已在周末大舞臺和商業演出差旅費補助中領取。重復領取10場差旅費補助共計40000元。
上述事項違反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收回重復發放的差旅費補助40000元;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