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財稅支持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為更好發揮財稅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我市社會各界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政策,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財稅支持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護救治、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持復工復產四個方面31項政策。
一、支持防護救治
(一)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
【享受主體】
確診或疑似患者。
【優惠內容】
1.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2.對疑似患者在確診前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財政負擔。
3.對確診或疑似的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疫情結束后全國統一組織清算。
(二)對醫護和防疫人員的補助和保障政策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1.對直接接觸待排查或確診病例等一線工作人員按每人每天300元補助;對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按每人每天200元補助。
2.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過程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工傷認定時,開辟綠色通道,特事特辦、隨報隨辦、簡化程序。
3.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三)對個人收入的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一)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政策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建立市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對名單內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購買生產設備、檢驗檢測儀器等進行技術改造,擴大重點物資生產規模,提高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市級“三大改造”專項資金予以重點支持,并積極協助企業爭取省級技術改造專項資金。
(二)政府采購支持政策
【享受主體】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單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1.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須審批。
2.鼓勵企業保質保量增加緊缺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生產,對企業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購收儲。
(三)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運輸、購進企業和組織;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等(備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優惠內容】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一)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直接向醫療衛生機構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捐贈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無償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購進單位。
【優惠內容】
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等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支持復工復產
(一)對個人創業的扶持
【享受主體】
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受疫情影響還貸困難的借款人。
【優惠內容】
1.對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1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政策。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
2.大力推行創業擔保貸款線上辦理,受疫情影響還貸困難的借款人可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
(二)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的支持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
【優惠內容】
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的支持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1.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暫時遇到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經批準后可以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暫定為6個月,緩繳期間不計滯納金,參保人員享受正常待遇,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緩繳期滿后明確合理補繳期限,盡可能減緩對中小微企業現金流影響。
2.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暫時遇到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到不高于5.5%,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20%。對受疫情影響但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4.因疫情導致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發生重大損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5.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可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6.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且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收取2個月房租,已收取的予以退還。
7.優先受理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暫時遇到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申請。對春節期間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三)對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支持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1.積極培育、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市財政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2.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創業平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其單筆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市財政對科技貸款給予貼息。
焦作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焦作市稅務局
2020年2月18日